索引號 | 1312312345/2024-22230525 | 統一登記號 | HYCR—2024—01006 | 文號 | 衡政辦發〔2024〕15號 |
公布時間 | 2024-08-15 | 來源 |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9-08-13 |
衡政辦發〔2024〕15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服務與
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衡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住房建設服務與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房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住房建設(指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等行為)。
二、建房流程
村民建設住房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填寫《衡陽市住房建設審批審核表》。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并公示后,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村民申請建房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初審、現場踏勘審查和聯合會審,聯合會審通過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辦完用地審批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免費定樁放線,免費發放公示牌,公示時間為開工放線之日到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娱_挖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派人員進行基坑驗槽,對主體結構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工程主體結構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現場檢查。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組織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村民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三、規劃與宅基地審批
縣市區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村莊規劃、審批宅基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和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住房建設聯審聯辦制度,優化并公布審批流程,明確辦理期限。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建房申請人資格進行初步認定,并協助建房申請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地面積、建設規模等進行建房申請。
四、設計與施工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編制符合當地實際、深受當地群眾喜愛的農村建房設計圖集,提高圖集推廣率和選用率,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動落實"帶圖報建、依圖施工、按圖驗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指導建房村民落實帶設計圖申請,并根據村莊規劃落實建筑風貌管控要求。
村民建造限額以下住房的,可委托取得登記證書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村民建造限額以上住房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并簽訂施工合同(協議)。施工合同(協議)應明確各自質量安全責任和質量保修責任,鼓勵為建房施工人員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其中,三層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簡稱為限額以上,其他居民自建房則為限額以下。
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村民建房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筑材料、技術,采用裝配式建筑。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協助村民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勸阻、拒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新建農村住房施工過程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新建農村住房過程中農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進行檢查,及時制止、糾正不規范施工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農村建筑工匠數據庫,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共享,并及時將取得鄉村建筑工匠培訓證書的工匠名單予以公布。
五、質量與安全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絡化動態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排查。嚴格落實日常巡查和"六到場"制度(即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工程重要節點到場、主體結構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并建立巡查和到場臺賬;日常巡查中要對房屋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基坑、腳手架、支模架、起重機械設備、臨時用電等危險源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嚴格落實規范農村住房建設公示制度,負責免費制作公示牌,公示內容應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負責人的聯系方式,并粘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建房設計圖等復印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建房村民發放質量安全操作手冊。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及時受理村民住房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對妨礙執行公務等行為,應及時報公安部門予以處置。
建房農戶、施工承攬人(指農村建筑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接受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技術指導和監管。
六、竣工驗收
建房完工后,建房村民應當將竣工驗收時間提前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5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檢查核實,核實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規劃核實證明。建房村民收到核實證明后,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人員對住房實施竣工驗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建房村民落實規劃設計、按圖施工、施工質量等情況進行驗收監督,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機構對村民住宅規劃與宅基地使用情況進行核實,出具核實意見。要按照"一戶一檔"建立新建住房檔案,檔案應包括戶主、承建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設計圖紙、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農村宅基地審批資料、建設審批資料、施工合同(協議)、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施工過程監管情況等信息,確保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責任可溯。
農村新建住房應當鑲嵌永久性標志牌,主要內容包括建成時間、建設主體、施工主體、項目負責人等。
七、執法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政許可檢查或授權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置農村住房建設活動中不按規劃、不經審批、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不按圖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授權范圍內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報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屬于未授權或無權查處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縣級相關部門查處。縣市區已進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按改革后的規定執行。
八、平臺建設
各縣市區應加快農村住房規劃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做好與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規劃一張圖信息系統、農村宅基地智慧管理系統、土地現狀利用調查信息系統、全省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平臺、全省居民自建房管理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系統等信息平臺對接。所有新建農村住房信息必須錄入湖南省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平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上述信息平臺及時錄入、定期更新農村住房建設信息,并按檔案管理要求保存好紙質檔案資料。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依法細化農村住房建設具體服務與管理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衡陽市農村住房建設審核審批表(樣式)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表: | ||||||||
衡陽市農村住房建設審核審批表(樣式) | ||||||||
申請戶主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家庭人口 | 申請理由 | |||
住房建設 | 宅基地面積 | ㎡ | 房基占地 | ㎡ | 地址 | |||
四至 | 東至: 南至: | 性質: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__) | |||||||
住房建筑面積 | ㎡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m | |||
是否使用推廣 | 是 否 | 是否委托建筑企業建設 | 是 否 | 是否由鄉村建筑工匠建造 | 是 否 | |||
村民小組 | |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居民)委員會 | | |||||||
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 | |||||||
農業農村 | | |||||||
鄉鎮政府 | | |||||||
建房巡查情況 | 第一次: 巡查人員 (蓋章) | |||||||
第二次: 巡查人員 (蓋章) | ||||||||
第三次: 巡查人員 (蓋章) | ||||||||
第四次: 巡查人員 (蓋章) | ||||||||
第五次: 巡查人員 (蓋章) | ||||||||
第六次: 巡查人員 (蓋章) | ||||||||
住房建設竣工驗收情況 | 相關部門 驗收核實情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鄉鎮街道) 年 月 日 | ||||||
住房建設竣工驗收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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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情況 | 不動產登記證書編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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