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312312345/2024-22230872 | 統一登記號 | HYCR—2024—01008 | 文號 | ?衡政辦發〔2024〕18號 |
公布時間 | 2024-09-05 | 來源 |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7-09-02 |
衡政辦發〔2024〕18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區劃撥土地上房屋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區劃撥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城區劃撥土地上房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劃撥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劃撥土地上建設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棚改安置房、拆遷安置房;所指的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上房屋通過買賣、贈與、交換等方式將房屋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所指的劃撥轉出讓,是指劃撥土地上房屋的權利人申請補繳土地價款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行為。
二、劃撥土地上房屋"共用宗地"土地使用權利人,申請辦理轉讓或者劃撥轉出讓的,土地出讓價款收取標準:
(一)住宅用地:按照住宅用地劃撥轉出讓補繳樓面地價×房屋建筑面積×年期修正系數收取。其他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商業用地:按照商業用地劃撥轉出讓補繳樓面地價×房屋建筑面積×年期修正系數收取。其他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工業用地和倉儲用地:按照工業用地劃撥轉出讓補繳樓面地價×房屋建筑面積×年期修正系數收取。其他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劃撥土地上房屋"獨立宗地"土地使用權利人,申請辦理轉讓或者劃撥轉出讓的,按受理補繳價款申請時點市場評估價全額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共用宗地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再申請調整為獨立宗地;獨立宗地因分割轉讓,調整為共用宗地的,土地出讓價款按照獨立宗地標準補繳。
三、劃撥土地經依法批準轉為出讓土地的,從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合同的時間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
四、劃撥土地上房屋申請轉讓或劃撥轉出讓的,由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
五、上述計繳標準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其中設置過渡期一年,在過渡期內土地出讓價款按照上述標準的60%執收,獨立宗地辦理劃撥轉出讓的除外。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城區基準地價調整,收取標準相應調整并另行公布。
附表:年期修正系數
附圖1:衡陽市城區住宅用地劃撥補辦出讓樓面地價圖
附圖2:衡陽市城區商服用地劃撥補辦出讓樓面地價圖
附圖3:衡陽市城區工礦倉儲用地出讓與劃撥樓面地價差價圖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名詞解釋:
共用宗地: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利人共同使用的一宗土地。
獨立宗地:指只有唯一的土地使用權利人單獨使用的一宗土地。
附表:
年期修正系數
土地用途 | 商業用地 | ||||||
出讓年期 | [40,35] | (35,30] | (30,25] | (25,20] | (20,15] | (15,10] | 10以下 |
修正系數 | 1.00 | 0.95 | 0.90 | 0.85 | 0.75 | 0.65 | 0.50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
出讓年期 | [70,65] | (65,60] | (60,55] | (55,50] | (50,45] | (45,40] | (40,35] |
修正系數 | 1.00 | 0.95 | 0.90 | 0.85 | 0.80 | 0.75 | 0.70 |
出讓年期 | (35,30] | (30,25] | (25,20] | 20以下 | |||
修正系數 | 0.65 | 0.60 | 0.55 | 0.50 | |||
土地用途 | 工業用地 | ||||||
出讓年期 | [50,45] | (45,40] | (40,35] | (35,30] | (30,25] | (25,20] | 20以下 |
修正系數 | 1.00 | 0.90 | 0.80 | 0.75 | 0.65 | 0.55 | 0.45 |
備注說明:[,]上含下含、(,]下含上不含。
附圖1:
附圖2:
附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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