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312312345/2024-22230050 | 統一登記號 | HYCR—2024—01005 | 文號 | 衡政辦發〔2024〕14號 |
公布時間 | 2024-08-12 | 來源 |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9-08-09 |
衡政辦發〔2024〕14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衡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衡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建立規范、科學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地建設費,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質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法繳納易地統一建設規定面積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費用。
易地建設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工作,其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行政區域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工作,各縣市和南岳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工作。
第四條 易地建設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同級人民防空、發展改革、稅務、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易地建設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和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高校園區等各類園區、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結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條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條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易地建設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依法審批: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于地面建筑主樓首層的面積,且基礎和結構處理困難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質條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設場址所在區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批準易地建設。
第七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依法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八條 下列建設項目,除國防戰備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
(一)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辦公用房、宿舍除外);
(二)物流倉儲用房;
(三)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水泵房、消防站、變配電房(站)、開閉所、區域機房、紀念塔、殯葬等設施;
(四)圍墻、發射塔、煙囪、水塔、露天泳池、老舊居民樓加裝電梯、公共停車樓、獨立車棚等特殊建(構)筑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九條 對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減免易地建設費: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予以免收;
(二)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三)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四)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五)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減半收取;
(六)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和在依法擁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八)易地扶貧搬遷項目,予以免收;
(九)監獄、部分戒毒所,予以免收;
(十)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
(十一)國家出臺新優惠政策的從其規定。
享受易地建設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應依法依規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減繳或者免繳易地建設費。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不得以免收易地建設費為由,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章 費用征繳
第十條 易地建設費由稅務部門征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定易地建設費繳費金額、入庫級次等信息,審批執行減免政策,向建設單位開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款通知單》。繳費人根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款通知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項目所屬地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或政務服務中心稅務窗口進行稅費種認定(首次辦理繳費時),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并繳費。繳費人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繳費。稅務部門根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款通知單》上注明的級次征繳入庫。未及時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民防空部門進行催繳,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由人民防空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定期交換易地建設費征繳入庫情況,建立互聯互通信息平臺,采用信息化手段互傳項目批準、征繳信息,實現項目業務數據及時傳遞和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符合《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易地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處于市中心城區范圍的,其易地建設費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結算辦法》規定,按照省級財政10%、市級財政90%的分成比例執行,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征繳入庫;項目所在地處于各縣市、南岳區、市直園區范圍的,其易地建設費根據《關于明確市本級、市直園區收入劃分的通知》(衡財預〔2022〕383號),按照縣級(園區)100%的分成比例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征繳入庫。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三條 易地建設費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用于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由各級財政、審計、人民防空部門共同進行監督管理,不得被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國防動員和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擬定年度項目建設和資金安排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在同級易地建設費中予以保障;市直園區易地建設費的安排使用,應當符合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直園區擬定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建設計劃,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市直園區易地建設費中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依法對各縣市、南岳區、市直園區易地建設費的征繳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按規定應當繳納而未按時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或按規定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而未建設或未按核定面積足額建設且無法補建、需補繳易地建設費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追繳的易地建設費直接上繳市本級財政國庫。檢查和查處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被檢查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財政、人民防空、稅務、紀檢監察等部門責令改正,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批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
(二)對不符合減免條件的項目,違反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易地建設費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易地建設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民防空部門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預算審核、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和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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