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目的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我市首次制定了《衡陽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衡政辦發〔2017〕35號),在現行實際操作中,部分約束性條款使得我市政府產業基金在面臨各地政府投資基金紛紛放寬參股比例等子基金設立條件的情況下,逐漸失去了市場競爭優勢。為進一步優化完善政府投資基金的政策效能,我局學習了省廳及合肥等地的做法,結合政府產業基金前期運作情況,對原《衡陽市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法律政策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國家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
(二) 省市地方性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湖南省省級政府引導基金體系改革實施方案》(湘財辦〔2023〕20號)、《中共衡陽市委關于實施"制造立市、文旅興城"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區域中心化進程的意見》(衡發〔2023〕10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八章二十九條。就總體而言,本次辦法在框架上進行了調整,將以前按模塊化分類調整為按基金運作的"募投管退"環節進行分類。其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 總則。主要對制定依據、支持領域等作了補充修訂。制定依據加入了《湖南省省級政府引導基金體系改革實施方案》(湘財辦〔2023〕20號)和《中共衡陽市委關于實施"制造立市、文旅興城"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區域中心化進程的意見》(衡發〔2023〕10號)。
(二)第二章 機構職責。一是明確由市財政局負責基金運作日常事務并履行出資人職責。二是修訂了部分報請市政府審批事項。保留了市政府對"產業基金的設立、托管機構的選擇、子基金設立"等重大事項的審批,刪減了對"基金運營報告、托管機構績效考核、管理費和選擇托管銀行"等日常管理事務管理的審批。主要考慮到運營報告、績效考核和管理費等按章按合同約定執行即可,建議沒有特殊情況可不報請市政府審批,只做工作匯報。
(三)第三章 投資運作。一是在投資領域方面,根據市委市政府對我市"制造立市、文旅興城"的戰略性部署,辦法明確政府產業基金要全力支持我市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擦亮五張產業名片,構建富有衡陽特色和優勢的現代化產業體系。二是在產業基金投資方式方面,明確主要采取"子基金+直投"兩種投資方式。三是在托管機構職責方面,增加了"制訂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并根據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圖譜,按照基金擬投項目篩選標準,與發改、科技、工信、商務以及縣市區招商部門對接,建立基金項目儲備庫","收集研究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深入行業研究,謀劃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布局,支持我市產業高質量發展"等要求。四是在設立子基金方面,對子基金出資比例和注冊地要求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投資基金都提高了政府出資比,如深圳最高出資比為60%,青島為60%,合肥、廣州、廈門為50%,蘇州、湖南湘江新區為40%。為增強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加大組建子基金的可能性,辦法將原"產業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資金總資本的25%"修改為"不超過資金總資本的35%"。同時,參考《湖南省省級政府引導基金體系改革實施方案》并結合我市實際,將"子基金必須在衡陽市境內注冊"修改為"子基金出原則上應注冊在市內(產業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25%且返投比例達產業基金政府出資額2倍及以上的子基金,可注冊在市外)",提高實際可操作性。五是在基金存續期限方面,明確了產業基金存續期最長15年,子基金存續期最長10年。
(四)第四章 基金管理。進一步強調了產業基金及子基金的市場化運作機制,明確除子基金設立需政府審批外,產業基金直投項目和子基金投資由基金托管機構按程序決策并實施運行。
(五)第五章 基金退出。刪減了產業基金對社會資本等讓利的約束性條款。明確為"政府產業基金以綜合超額收益為限,可對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六)第六章 風險管控。明確了政府產業基金及其子基金運營的禁止事項。
(七)第七章 監督考核。增加了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的容錯糾錯和盡職免責機制。明確"在依法合規且履職盡責的前提下,因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變化、先行先試、市場及行業變化等客觀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現失誤、發生虧損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和效益,但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沒有謀取私利等客觀因素的,可不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投資決策失誤責任。在巡視、審計、財會監督以及相關部門考核時,基于基金生命周期進行整體評價,不對單個子基金或單個投資項目造成的投資虧損進行評定。"
(八)第八章 附則。明確了市直園區設立的政府產業投資金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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