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非住宅類二手房稅收政策一覽表 |
稅種 | 轉讓方(個人) | 政策依據 | 受讓方(個人) | 政策依據 |
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 | 差額5.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財稅[2022]10號 | | |
印 花 稅 | 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財稅[2019]13號 | 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財稅[2019]13號 |
土地增值稅 | 以評估價格作為扣除項目,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按發票所記載金額加計扣除 | 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發票的,按6%核定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 | |
個人所得稅 | 財產轉讓所得20% | 核定征收1% (拍賣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積極化解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衡政辦發(2016)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 | |
契 稅 |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