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 衡國土資法監字〔2017〕34號
湖南森特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 28日對你司在衡陽市石鼓區松木經濟開發區內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查,為促成市重點工程項目落地,你公司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于2016年7月,擅自平整衡陽市石鼓區松木經濟開發區金源街道新安管理處土地 。經我局測量隊實地勘測,實際平整土地面積43288.88㎡,其中耕地26828.55㎡,林地13944.29㎡,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2516.04㎡。經套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未報先用的非法占地事實。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你公司職員劉娟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
2.衡陽市國土測量隊《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3.測量圖
4.現場照片
5.湖南森特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你公司認錯態度較好,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根據《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八條第2項的規定,對你公司非法占地行為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我局已于 2017年 6月 9日依法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以及《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288.88㎡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你司占用26828.55㎡耕地的行為,按20元/㎡進行處罰,罰款536571元;占用13944.29㎡林地的行為,按15元/㎡進行處罰,罰款209164元,占用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2516.04㎡,按15元/㎡進行處罰,罰款37741元。合計罰款783476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以上罰沒款繳到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農行衡州支行 301901040005519),如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或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張勁松
電 話:0734-8850749
地 址:衡陽市蒸湘區芙蓉路一號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