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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發布時間:2023-08-16來源:主動公開

 

《衡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2020年8月27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建設美麗衡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是關于條例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據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建設美麗衡陽”。

本條例的立法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是指立法要符合本市實際情況并解決本市實際問題,并且將我市多年來積累的有關于揚塵污染防治的經驗寫入本條例中,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施工、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綠化作業、物料運輸與堆放、礦產開采、石材加工等活動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解讀】本條是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和揚塵污染定義的規定。

本條例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揚塵是指地表松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空氣環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

本條例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由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所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職責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的規定,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揚塵污染防治的職責。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本條第三款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協助、勸阻和報告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公安交通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各類工業園、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解讀】本條是關于有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明確了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為主管部門的職責。

本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和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規定,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三款是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明確了各類工業園、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機構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督促落實。

建設單位依法自行組織施工的,應當履行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裸露場地,超過三個月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不滿三個月的,應當采用防塵網等進行覆蓋。

【解讀】本條是關于建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規定,明確了建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的主要職責。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單位依法自行組織施工時,應當承擔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本條第三款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五款,“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規定,明確了建設單位對于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裸露建設用地應當采取綠化、鋪裝、遮蓋、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工地圍擋外圍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污染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本條是關于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規定,明確了施工應當制定施工現場違法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職責。本條還規定了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的公示制度,明確了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污染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等信息的公示地點和公示內容。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解讀本條是關于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規定。

本條明確規定了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應當納入監理范圍,并規定了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職責。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主次干道工地圍擋高度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區域工地圍擋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的,采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工地車輛出入口內側設置洗車設施和污水沉淀池,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運輸通道、材料加工區、設備堆場地面等區域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輔以噴淋灑水等措施,其他非施工場地進行固化、覆蓋或者臨時綠化,不得有裸露土體;

(四)施工工地設置獨立垃圾站或者垃圾池,建筑垃圾分類集中存放、遮蓋嚴密,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筑廢棄物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干凈,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防塵措施;

(五)土石方作業、地下工程作業、爆破作業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采取灑水抑塵或者濕法施工等措施,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六)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配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時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七)城區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施工單位在裝飾裝修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解讀】本條是有關于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比如,對施工工地周圍要求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并區分主次干道和其他區域對工地圍擋高度進行了量化,要求“主次干道工地圍擋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區域工地圍擋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此外,對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筑廢棄物要求在四十八小時內及時清運干凈,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防塵措施。

本條第二款規定是裝飾裝修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中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銑刨等作業的,采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溝槽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施工現場采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車輛灑水沖洗;

(四)路面基層養護期間采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五)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在四十八小時內恢復原貌,不得出現裸露地面;

(六)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等工程施工時,對通行的臨時道路進行硬化、灑水和清掃。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規定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揚塵污染措施要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建設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還針對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特點提出了更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比如,對于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施工,要求完工后四十八小時內恢復原貌,不得出現裸露地面。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

(二)全程實行持續灑水或者噴淋方式進行濕法作業,但采取灑水或者噴淋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三)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應防塵措施。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拆除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規定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的揚塵污染措施要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建設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還針對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的特點提出了更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特別要強調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應當全程實行濕法作業;并要求在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網(布);對于利用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也規定了爆破前和爆破后應當采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廠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硬化,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二)粉料倉上料口采用密閉接口裝置,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經常進行維護保養;

(三)物料堆放場采取建設密閉或者半密閉罩棚、擋風墻等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存的物料采用防塵網(布)等覆蓋;

(四)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設置噴淋裝置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五)設置罐車專用清洗設施和砂石分離裝置;

(六)污水漿通過沉淀池沉淀處理后重復使用,不能重復使用的,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根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的實際情況,本條廠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硬化、運輸車輛清洗、粉料上料口設置密閉裝置、物料堆場防塵措施和污水漿處理方式等六個方面規定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應當采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干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并及時清理道路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采取抑塵措施;

(三)在干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四)下水道清出的污泥當日清運。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在清掃保潔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城市道路保潔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在細化上位法規定的同時,增加了“下水道清出的污泥當日清運”等內容。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產生的垃圾當日清運,不能當日清運的,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樹穴在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栽植的,采取灑水、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泥土平面應當低于路緣石;

(四)對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五)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透水鋪裝或者對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的,采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或者施工工期在十五日以上的綠化建設作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城市綠化作業中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根據城市綠化作業的特點并結合衡陽的實際情況,對城市綠化作業應當采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第一,明確了因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原則上應當當時清運,如不能及時清運,也應當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第二,明確了24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應當采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第三,明確規定了綠化作業“回填泥土平面應當低于路緣石”;第四,對于“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或者施工工期在十五日以上的綠化建設作業”提出了設置“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的硬質密閉圍擋”、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的要求。

第十四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對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二)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三)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采取覆蓋或者設置自動噴淋灑水系統等防塵措施; 

(四)碼頭堆場、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建筑垃圾堆場、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場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物料堆場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明確了物料堆場應當采取地面硬化、設置圍擋并配備抑塵設施和分區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采用先進工藝,防止揚塵污染,同時進行生態修復。

從事石材加工活動應當設置封閉車間,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礦山企業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明確礦山企業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同時,還應當時行生態修復。

本條第二款是根據衡陽石材加工活動的實際情況,創設的一條規則,明確了石材加工應當設置封閉車間,并采取酒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有效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城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防治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覆蓋或者硬化: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城區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的規定,明確了城區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置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基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等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處置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基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等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所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規劃建設及其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所專項規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細化了資源綜合利用處置場所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確要求“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第十八條  運輸渣土、垃圾、煤炭、砂石、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路線及通行時間行駛。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散裝、流體物料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規定,在細化防治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定散裝、流體物料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路線及通行時間行駛。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在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應急措施。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重污染天氣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應急措施。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的規定,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細化了可以采取的應急措施的類型。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合執法機制,健全聯合執法制度,形成執法合力。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并制止揚塵污染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揚塵污染防治的聯合執法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

本條根據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和第九十二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的規定,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兩個層次規定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和日常巡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實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揚塵污染信息共享。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揚塵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制度。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并向社會公開”的規定,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整合監管信息方面的職責,并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享揚塵污染信息,以便形成合力,應監管工作更到位。

第二十二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揚塵污染違法信息及處理結果,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揚塵污染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并向社會公開”的規定,明確了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揚塵污染違法信息及其處理結果,并進一步規定了新聞媒體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宣傳和監督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在接到投訴舉報后及時處理。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和獎勵制度。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和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的規定,明確了單位和個人舉報揚塵污染行為的權利和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的獎勵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過程中瀆職的法律責任。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的規定,明確了在揚塵污染防治中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是對上位法的補充。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根據職責分工,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物料堆場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所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中進行處罰的情形。

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衡陽市實際情況,明確了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對不同類型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其中第二項對監理單位未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是本條例創設的罰則,其余罰則均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城市綠化作業施工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運輸車輛在散裝、流體物料運輸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情形。

本條第一項對“作業單位在城市綠化作業施工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的規定是本條例創設的罰則。

本條第二項對“運輸車輛在散裝、流體物料運輸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設定的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礦山企業或者石材加工經營者在礦產開采、石材加工中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整治或整治。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情形。

本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的規定,而設定的罰則。

第二十八條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綜合執法的,從其規定。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揚塵污染防治綜合執法的特別規定。

本條是為了與《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相銜接而制定的法律適用條款,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優先于本條例適用。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于對其他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制定地方法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本條是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外,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作出了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本條是關于條例生效日期的規定。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法規生效以后能否適用于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如果適用,就表明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適用,就表明沒有溯及力。一部法律法規如果有溯及力,必須在條文中作出明確的規定,本條例沒有對溯及力問題作出規定,表明本條例沒有溯及力,即不能適用于本條例生效以前的行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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