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8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廢止〈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的決定》于2025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廢止《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的決定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修改《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 (一)對《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天坑、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2.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利用溶洞、天坑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做到科學利用與嚴格保護相結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做好規劃,明確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要求。 “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遺跡排放水污染物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3.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4.刪去第二十條、第四十條。 (二)對《湖南省林業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損毀前款規定的古樹名木。確需進行保護性移植的,應當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刪去第二款。 3.刪去第二十六條。 (三)對《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刪去第二款。 2.刪去第四十一條。 (四)對《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制度。” (五)對《湖南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若干規定》作出修改 1.刪去第三條第三款中的“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財政評審范圍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最高投標限價進行審核”。 2.刪去第七條第三款。 二、廢止《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 廢止《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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