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某公司訴某住建局限制銷售登記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取得某安置小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于同年取得所有權證書。但某公司銷售該房產時,被不動產登記機關告知該房產被登記為限制銷售。某住建局稱其與該公司存在民事爭議,遂在其內控系統中對案涉房屋采取了限制銷售登記措施,未向某公司書面告知。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對案涉房屋的限制銷售登記。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均具有公信力,基于行政行為的信賴原則,該許可足以證明案涉房屋符合銷售條件。某住建局與某公司存在其他民事爭議,應當另行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其直接對該房產予以限制銷售于法無據,遂判決撤銷某住建局對案涉房屋的限制銷售登記。
【典型意義】
公司作為重要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之一,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對公司不動產作出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公信力,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任意予以限制。即使行政機關與公司存在民事爭議,也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通過協商、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隨意使用行政手段限制民事主體的正常交易機會,人為設置交易障礙或增加交易負擔。在推進法治政府和誠信政府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當下,更需要行政機關嚴格遵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依法行使權力,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案例二:某餐飲店不服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的《關于對某縣大道花臺綠化被損壞及侵占進行處理的函》,立即派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某縣大道花臺綠化部分存在已經被損壞的事實。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初步調查認定,某餐飲店為出行方便,故意損壞綠化面積215平方米,其中斑竹208平方米,鴨腳木7平方米。按照《某縣入城大道市政基礎設施完善工程綠化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單價計算,共計造成綠化苗木損失17225.3元。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期間,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處罰前告知,并進行聽證。某餐飲店對破壞的苗木進行了部分恢復。同時,依據《某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某餐飲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壞綠化損失17225.3元,并處罰款29283.01元。某餐飲店不服,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為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多次前往現場調查、走訪,實地查看綠化帶損壞程度及恢復情況,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復議機構審理發現,某餐飲店因開發商建設住宅底樓商業門市前綠化帶規劃較長,事先沒有預留人行通道,給商鋪經營和行人出行造成不便。在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處罰前,某餐飲店積極采取措施恢復被損壞的綠化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較輕。復議機構征求雙方當事人調解意愿,主動對案件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鑒于某餐飲店系初次違法且/此處建議不用標點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有恢復綠化帶的行為,同時也為促進縣域經濟復蘇與發展,復議機構建議某綜合行政執法局考慮某餐飲店的從輕情節,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予以采納,并同意適當降低罰款金額。最終,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賠償損失金額不變的情況下,將罰款金額調整為16000元。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審理涉市場主體行政復議案件中,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積極運用調解和解手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適當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方式,向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傳遞守法經營理念。本案中,復議機關主動作為,在考慮到某餐飲店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實地走訪、注重調查,搭建溝通平臺,最終促成調解,在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公正文明執法的同時,更好地引導了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實現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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