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興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移交工程項目檔案案
供稿單位: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衡陽興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的湘中南·翡翠城二期2#、4#樓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檔案,違反了《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鑒于該項目涉案面積不大,在調查取證時,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提供證據材料,承認違法事實并及時整改、未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衡陽興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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