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辦發〔2024〕8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
審批權限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的通知
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33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將市人民政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委托給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據《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市人民政府權限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委托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行使,并納入省級農用地轉用審批監管。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承接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權,不得進一步委托。
二、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承接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關于建設用地報批的相關要求,認真做好用地審查工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用地范圍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各級城鎮發展邊界線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統規統建或統規自建,應避讓地質災害隱患威脅區域。
三、對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原則上"即來即辦"。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全過程管理信息,通過湖南自然資源智慧平臺進行歸集共享,并按照《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推進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平臺應用的通知》(湘自資發〔2021〕57 號)的相關工作規定,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信息及時錄入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平臺。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樣式參照省級用地批復文件制定。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其他審批事項,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四、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未利用地的,參照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本次委托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轉用審批權限僅包括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村民建房,不包括統規統建含配套基礎設施的集中建房,各縣市、南岳區不得以"開天窗"方式批準用地規避審批權限。本次委托不包括涉及國有農用地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六、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涵蓋項目名稱、位置、面積、地類、審批時間和文號等內容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工作臺賬,并按季度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和縣級自然資源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確保相關權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七、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要健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有效運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在履行行政行為中,因許可不當而引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應當承擔行政應訴、復議答辯等相關責任。
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加強對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切實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糾正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審批權委托下放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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