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統籌發展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現就改革完善我省社會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黨對社會救助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統籌兼顧,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深入推進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完善,為大力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奮力建設現代化新湖南作出貢獻。到2022年底,基本實現社會救助體系健全完備,體制機制高效順暢,服務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發揮,城鄉困難群眾都能得到及時救助。到2035年,實現全省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更加密實牢靠。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1.構建綜合救助格局。加快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推進救助對象精準、救助政策銜接、救助資源統籌、救助信息共享、救助效率提升,逐步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
2.打造多層次救助體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專項社會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幫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等導致家庭或個人陷入困境的,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3.推進城鄉統籌發展。逐步推進全省城鄉社會救助服務均等化,2022年市轄區城鄉低保標準水平基本實現統籌,其他縣市穩步推進。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相應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辦理社會救助。加強社會救助與鄉村振興戰略銜接,進一步落實兜底保障措施,對農村低保、特困人員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對象,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水平。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4.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進精準救助,原則上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政策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實施特困供養設施(敬老院)提質升級行動。全面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責任。加強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工作,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員,經本人或其近親屬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制定差異化補貼標準。
5.完善救助標準調整機制。制定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并結合財力狀況、物價上漲等因素確定當年的低保標準。省政府每年制定和公布全省最低指導標準,市州政府根據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救助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確定,照料護理費標準參照當地照護市場價格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建立省與市縣社會救助資金分級負擔機制,明晰社會救助事權和支出責任,分類分檔確定省與市縣分擔比例。
6.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對核查機制。對享受社會救助的困難家庭和個人,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或入戶等方式,定期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核查,動態調整救助標準水平。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健全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主動報告和村(社區)及時發現報告制度。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7.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全面落實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度殘疾人等重點救助對象參保資助政策,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應先救治、后收費,確保困難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制度銜接。
8.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將低保、特困、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困難殘疾人等家庭的子女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學生納入助學金、生活補助資助范圍,并按規定享受最高檔次資助。落實高中和中職特困學生免學費政策,為高校特困學生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加大殘疾學生、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資助力度。落實義務教育階段“三免三補”政策,對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實施送教上門。
9.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實施住房救助。對居住在C、D級危房中的農村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危房改造,對城鎮低保戶、孤兒等存在住房困難的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對困難殘疾人戶實施住房托底保障。探索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穩定、持久保障農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0.健全就業救助制度。為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救助對象優先提供職業指導、介紹等服務,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后給予不超過一年的漸退期。
11.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修訂出臺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調整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救助標準。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12.發展其他救助幫扶。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辦法,合理擴大適用范圍,放寬救助時限。加強法律援助,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減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重度殘疾人照護以及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13.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加強急難型救助,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救助。加強支出型救助,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跟進救助。必要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進行“一事一議”審批。在鄉鎮(街道)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14.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強化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公安、城管加強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各級民政部門強化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安全監管措施,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為滯留3個月以上的無戶口流浪乞討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為符合條件的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積極為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幫扶。
15.做好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適時啟動緊急救助程序,適當提高受影響地區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保障標準水平,將陷入困境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及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切實保障好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16.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將走訪、發現困難群眾列為村(社區)重要工作內容。承擔或承接社會救助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發現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群眾,應當及時報告。縣級應當建立統一的救助熱線平臺,接聽受理困難群眾求助。
17.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統一受理基本生活、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災害等社會救助申請,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提出綜合救助意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異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請。將社會救助事項受理、辦理納入全省基層公共服務系統。
18.優化審核確認程序。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逐步將低保、特困供養、小額臨時救助等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取消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要求。
19.創新社會救助方式。推行“資金+物資+服務”救助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積極為特殊困難群體開展訪視照料、心理疏導、康復服務等專業化服務,鼓勵支持福利院、敬老院為社會救助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提供服務。
20.建立全省統一的社會救助平臺。融入省“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互通社會救助相關部門信息,融合省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大救助平臺,實現救助需求統一收集、救助對象統一核對、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救助結果統一發布。建立困難群眾大數據庫,健全困難群眾線上預警發現機制。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務。
21.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落實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不得超過當年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總量的2%。發揮基層社工站作用,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協助開展社會救助對象排查、入戶調查、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工作。加強救助類社會組織扶持培育,社會救助相關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建立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務銜接機制,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志愿服務和愛心活動。落實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加強對慈善組織和網絡募捐信息平臺的監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會救助工作,成立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牽頭的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壓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財政部門根據社會救助工作需要加強資金保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要求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加強基層能力建設。規范和完善社會救助統計制度。加強社會救助法規政策宣傳。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市縣黨委和政府要根據社會救助對象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完善救助機構建設,提升經辦能力。強化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責任,落實相關保障條件,明確相應機構承擔社會救助工作,并配備必要工作人員。村級設立民生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明確專人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基層救助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
(三)加強監督檢查。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強化審計監督,嚴肅查處騙取社會救助行為,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責;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健全績效評估機制,將社會救助重點工作統籌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評估,按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地方、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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