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第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載明信息名稱、內容摘要、擬公開方式、公開范圍、公開時間、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等信息。
第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應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以及"一事一議"的原則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從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可公開性、保密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予以公開。
第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第(四)項信息經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五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ǘ┬姓C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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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前款第(二)、(三)項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擬制公文時應當同步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明確其公開屬性,并隨公文一并報批;擬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應說明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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