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4-05-20 12:56??????來源:辦公室?????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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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數(shù)據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受理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本機關的職權,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各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本制度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xiàn)有的,一般不需要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qū)分處理的除外)。市數(shù)據局作為受理機構,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三條  指定具體的機構受理依申請公開等事項,并將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方便申請人對有關信息的申請或咨詢。應當通過發(fā)放、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提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電文形式),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具體申請方式有三種:一是當場申請。申請人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交申請表。二是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三是網上申請。申請人進入政府網站直接填寫并提交申請表,申請信息到達網站服務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否則,市數(shù)據局可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申請后,市數(shù)據局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身份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第六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市數(shù)據局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同時,對將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拆分過細的情況,即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需要對現(xiàn)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八條  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對于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審核后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七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  在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條  收到申請后即時登記、編號,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審查: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書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的,制作補正申請告知書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表。

(三)依法不屬于市數(shù)據局公開的,制作非本單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送交申請人。

(五)對于要求為其大范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shù)據的研究課題類申請,可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方式作出調整:對于課題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部門統(tǒng)計年鑒、相關公開出版物和檔案館、圖書館信息查閱點等渠道自行查閱;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分別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市數(shù)據局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七)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八)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lián)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一條  對審查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書面說明公開的范圍、方式、時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以及有關繳費事項。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書面說明不應當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市數(shù)據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四條  依申請?zhí)峁┱畔ⅲ梢允杖z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應當按照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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