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312312345/2024-05821 | 統一登記號 | / | 文號 | 衡政辦發〔2024〕6號 |
公布時間 | 2024-03-25 | 來源 |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辦發〔2024〕6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衡陽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
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衡陽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
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辦法》(湘政辦發〔2022〕1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獨資、控股或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股權代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等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管理權限,遵照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分級分類、懲防并舉等原則,建立追責工作制度,明確追責工作職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在追責工作中,涉及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條 責任追究范圍。在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產權股權及資產轉讓、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等方面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追責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條 資產損失認定。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綜合研判認定。
資產損失按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單筆損失在100萬元以下)、較大資產損失〔單筆損失在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和重大資產損失〔單筆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含)〕。損失金額雖未達上述標準,但損失后果嚴重,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第八條 責任認定。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較大及以上國有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條 追責處理。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根據程度及影響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造成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停職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50%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
對領導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30%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
(二)造成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5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3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視情節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禁入限制等處理,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5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四)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不合并使用。
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以集體形式違規決策,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承擔集體責任,給予有關經營決策機構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決策參與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所屬子企業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上級或更高層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比照本辦法第十條領導責任進行追責處理。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責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一)受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受理企業下列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2.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
3.監管企業報告的。
4.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二)初步核實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視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初步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2.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3.是否屬于責任追究的范圍。
4.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三)分類處置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監管企業和相關部門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和規定權限,對初步核實后的有關問題和線索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分類處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對監管企業一般資產損失,按程序移交、授權和督促相關監管企業組織實施責任追究工作。
2.對監管企業較大(授權監管企業組織實施核查的除外)、重大資產損失或連續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按程序研究決定后組織實施。
3.對涉及市管干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 經報市紀委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4.對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按程序移送有關部門。
5.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 犯罪的問題和線索, 按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四)核查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1.與被核查事項相關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2.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3.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4.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5.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核查情況報告。核查情況報告內容包括責任追究情形、資產損失具體情況、責任認定及具體處理意見建議等。
(五)處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或處理意見。
1.對屬于企業管理干部需給予組織處理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處理意見按程序移送有關企業,由企業作出處理。
2.對屬于市管干部應給予組織處理建議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程序報送市委組織部。
3.對給予扣減薪酬處理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考核分配部門組織實施。
4.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的,由派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紀檢監察組依紀依規依法依程序處理。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受理的,應在 30 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程序組織開展復核工作。
(六)整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核查工作結果,對企業提出整改要求,企業應當列入問題閉環管理臺賬并抓好整改落實。企業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決策程序以及執行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予以終身追責。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巡視巡察組、組織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機構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六條 相關事項屬于盡職合規免責事項范圍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屬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重要工作安排,非人為因素產生的正常損失的,按"三個區分開來"可免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