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卷煙零售戶:
未成年人是社會各界關注和保護的重點,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卷煙及電子煙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特告知以下內容:
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含電子煙,下同)、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2.《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小學校周圍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3.《衡陽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衡煙法〔2021〕43號)第六條第(四) 項、第(五)項規定:城市(縣城)區域中小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周邊100米距離以內;其他區域中小學校周邊50米距離以內;幼兒園周邊30米距離以內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二、法律責任
1.《衡陽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中涉及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無證零售戶,煙草專賣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清理取締。
2.《衡陽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中涉及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持證零售戶,許可證期限屆滿后不予延續;因學校新建、校門改建等情況產生的此范圍內持證零售戶,許可證期限屆滿后不予延續。
3.持證零售戶向未成年人售賣煙草制品的,發證機關將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十)項、《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該零售戶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4.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售賣煙草制品的,有關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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