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化解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確保政策的延續性,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關于延續執行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布背景
為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化解商品房庫存,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2016年衡陽市地稅局發布了《關于調整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衡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將我市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統一由原來的1.5%調至1%。
之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對市級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明確《關于調整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衡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將繼續執行。
2023年市局再次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2023年第1號),明確《關于調整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衡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全文失效廢止。
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對我市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無法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進行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與2016年發布的《關于調整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衡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相比,本次出臺的公告內容無變化。即個人轉讓坐落在我市范圍內的房屋,不論房屋坐落地位于城區或縣(市),也不論是住房或非住房,凡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無法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納稅人房屋轉讓收入的1%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納稅人如果能夠提供房產原值信息的,依法嚴格按房產轉讓所得的20%據實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關于調整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衡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失效廢止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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