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解讀
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為了規范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氣象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氣象工作實際,中國氣象局制定了《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依 據 | 違 法程 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1 | 危害氣象 設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業務造成影響(未造成觀測數據中斷), 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設施受到危害,經搶修,氣象業務受到輕微影響(國家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不滿4小時,省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不滿24小時。氣象應急服務期間中斷時間減半計算;其他觀測設備參照執行) | 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設施受到危害,經搶修,氣象業務受到較重影響(國家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4小時以上不滿6小時,省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24小時以上不滿48小時。氣象應急服務期間中斷時間減半計算;其他觀測設備參照執行) | 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設施受到危害,經搶修,氣象業務受到嚴重影響(國家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6小時以上,省級自動站數據傳輸中斷48小時以上。氣象應急服務期間中斷時間減半計算;其他觀測設備參照執行) | 對違法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2 |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十四條: 未取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或者取得許可后不按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氣象探測環境遭到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探測環境造成危害, 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障礙物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或危害源與觀測場最近距離大于限定距離的2/3 | 對違法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障礙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1/3,小于2/3;或危害源與觀測場最近距離大于限定距離的1/3,小于2/3 | 對違法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障礙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2/3;或危害源與觀測場最近距離小于限定距離的1/3 | 對違法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二、雷電防護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依 據 | 違 法程 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3 |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2.《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 情節 較輕 | 違法承接且已實際開展的防雷檢測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3.首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態度良好,配合行政執法工作,積極糾正違法行為。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違法承接且已實際開展的防雷檢測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3.多次實施同類行為,或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或不積極糾正違法行為。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又違法承接防雷檢測項目且已實際開展檢測活動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4 | 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 弄虛作假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 情節 較輕 | 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涉及雷電防護裝置保護的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屬于設計單位或行政主管機構許可確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在防雷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5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情節 較輕 | 在日常監督檢查或立案調查中,對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信息(技術能力、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等真實情況予以隱瞞,提供相關虛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內拒絕提供真實材料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在日常監督檢查或立案調查中,對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檢測方案、檢測合同、財務憑證、檢測報告、原始記錄、質量手冊、設備狀況)等原始材料予以隱瞞,提供相關虛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內拒絕提供真實材料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嚴重 | 在安全事故調查中,對包括但不限于人員信息、設備狀況、生產經營等原始材料予以隱瞞,提供相關虛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內拒絕提供真實材料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6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補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 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審核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較重 | 審核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7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補正,危害后果輕微, 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驗收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較重 | 驗收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嚴重 | 受到防雷相關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8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 | 1.《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 質證,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以欺騙、賄賂評審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評審并取得乙級資質,但尚未使用該資質實施市場活動 | 警告,撤銷其資 質證,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情節 較重 | 以欺騙、賄賂評審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評審并取得甲級資質,但尚未使用該資質實施市場活動 | 警告,撤銷其資 質證,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
情節 嚴重 | 以欺騙、賄賂評審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評審并取得資質,且已使用該資質實施市場活動 | 警告,撤銷其資 質證,處3萬元罰款;三年內不 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 |||
9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 | 1.《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并已經開始施工,或通過竣工驗收已經投入使用 | 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處3萬元罰款 | |||
10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 情節 較輕 |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后,未用于廣告投放、招投標、簽訂合同等實質性市場業務,也未用于申報行政許可等行政業務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用于實質性市場業務,未用于行政業務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嚴重 |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用于行政業務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11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 情節 較輕 | 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且項目標的不高于5萬元 | 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 較重 | 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或項目標的5萬元以上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 嚴重 | 三年內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標的累計超過10萬元 | 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12 | 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4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 情節 較輕 | 應當安裝的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且尚未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應當安裝的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且尚未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 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應當安裝的對象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并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 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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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4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情節 較輕 | 已有雷電防護裝置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且未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已有雷電防護裝置屬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且尚未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 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雷電災害事故; 2.三年內有同類型違法行為 | 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14 | 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 隱瞞不報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4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 情節 較輕 | 該事故已達到《雷電災害調查技術規范》規定的重大雷電災害等級,且隱瞞的內容僅為財產損失情況,尚未構成特大雷電災害 | 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該事故已達到《雷電災害調查技術規范》規定的重大雷電災害等級; 且隱瞞的內容包含人身傷亡情況,尚未構成特大雷電災害 | 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該事故已達到《雷電災害調查技術規范》規定的特大雷電災害等級 | 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三、升放氣球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依 據 | 違 法程 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15 | 未經批準 擅自升放 氣球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6 | 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氣球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7 | 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 標志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未設置識別標志的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未設置識別標志的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未設置識別標志的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8 | 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異常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 情節 較輕 | 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未按規定報告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30分鐘以上,1小時以下未按規定報告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1小時以上未按規定報告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19 | 在規定的 禁止區域內 升放氣球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 情節 較輕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上12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12個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0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 資質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尚未利用該資質升放氣球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利用該資質升放氣球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利用該資質升放氣球,且升放氣球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或出現事故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
21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升放活動許可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六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升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其《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升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未實施升放氣球活動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已經實施升放氣球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升放氣球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事故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
22 | 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升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 情節 較輕 | 未利用資質或者許可文件開展升放活動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利用資質或者許可文件開展升放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利用資質或者許可文件開展升放活動,且升放氣球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事故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
23 | 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 材料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情節 較輕 |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在立案調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安全事故調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 警告,處3萬元罰款 | |||
24 | 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從事升放氣球活動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開展經營活動但未實施升放氣球活動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實施升放氣球活動,但未造成安全事故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實施升放氣球活動,且造成安全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
25 | 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且上一年度出現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
26 | 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且造成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
27 | 未指定專人值守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且為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且造成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
28 | 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 氣球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且為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且造成事故 | 處3萬元罰款 | |||
29 |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六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且未對安全事故調查造成實質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對安全事故調查造成一定影響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未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 | 處3萬元罰款 |
四、氣象信息服務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依 據 | 違 法程 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30 | 非法向社會發布和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4.《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 5.《人工智能氣象應用服務辦法》(中國氣象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45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違法行為持續2日以上,且發布和傳播的不是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違法行為持續2日以上,發布和傳播的是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1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2.《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3.《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未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2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未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3 | 傳播虛假氣象預報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2.《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3. 《人工智能氣象應用服務辦法》(中國氣象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45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且傳播的虛假氣象預報不屬于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且傳播的虛假氣象預報屬于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 | 警告,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34 | 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5 | 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6 | 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 情節 輕微 | 更改除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之外的氣象預報,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警告 |
情節 較輕 | 更改除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之外的氣象預報,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更改除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之外的氣象預報,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2.更改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更改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7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備案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 情節 輕微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尚未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逾期不滿90日,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逾期90日以上不滿180日,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逾期180日以上,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8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備案時提供 虛假材料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 情節 較輕 | 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尚未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已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9 | 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 情節 較輕 | 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損害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損害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五、氣象數據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依 據 | 違 法 程 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40 | 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 情節 輕微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評價項目尚未實施,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對三級評價項目出具評價意見 | 警告,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對二級或者一級評價項目出具評價意見 | 警告,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受到處罰后兩年內再次在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中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 | 警告,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1 | 無償轉讓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其使用權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2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 生成基礎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二)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3 | 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4 | 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 分發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5 | 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 情節 輕微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且不具備“輕微”情形 | 警告,處3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46 | 有償轉讓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其使用權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7 | 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情節 較輕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 警告,處2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氣象資料屬于“三級”數據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氣象資料屬于“四級”數據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8 | 氣象信息服務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 情節 較輕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開展服務經營活動,累計不滿9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開展服務經營活動,累計90日以上不滿18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開展服務經營活動,累計18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9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累計不滿9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累計90日以上不滿18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累計18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備注:41-47項中有關數據級別的范圍如下:
1.二級:主要是指當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壞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對國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對氣象業務安全造成輕微危害,對公共利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輕微或者中等危害的氣象數據。這類數據主要由氣象服務數據、預報預測預警數據和產品數據構成,也包含了部分原始數據。
2.三級:主要是指當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壞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對國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對氣象業務安全造成中等危害,對公共利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的氣象數據。這類數據主要由原始數據、產品數據構成,也包含了部分預報預測預警數據和氣象服務數據。
3.四級:主要是指當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壞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對國家安全造成輕微及以上程度的危害,對氣象業務安全造成嚴重及以上程度的危害,對公共利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非常嚴重危害的氣象數據。這類數據主要由原始數據構成,也包含了部分產品數據和少量預報預測預警數據、氣象服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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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依 據 | 違 法 程 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50 | 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輕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時間不滿30日,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時間30日以上,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1 |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 | 情節 較輕 | 擅自設立的氣象探測站(點)不在禁設區范圍,未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擅自設立的氣象探測站(點)不在禁設區范圍,已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在禁設區范圍內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2 | 超出批準 布點數 探測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 | 情節 較輕 | 超出批準布點數,未開展氣象探測,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超出批準布點數,未開展氣象探測,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超出批準布點數,已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3 | 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 | 情節 較輕 | 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4 | 未經批準變更氣象探測地點、項目、時段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批準變更氣象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 | 情節 較輕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已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5 | 超過氣象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超過氣象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 | 情節 較輕 | 超過探測期限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超過探測期限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超過探測期限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6 | 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監督 檢查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六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家安全和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 情節 較輕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且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尚未開展氣象探測,且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已經開展氣象探測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7 | 未經同意單方面傳輸涉外探測所獲取的氣象 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七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單方面進行傳輸的。 | 情節 較輕 | 已傳輸的氣象資料時長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已傳輸的氣象資料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已傳輸的氣象資料時長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8 | 向未經批準的外國組織或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 氣象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向未經批準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已開展探測活動不滿30日,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時長不滿3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已開展探測活動30日以上不滿60日,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已開展探測活動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時長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氣象資料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9 | 外國組織或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外國組織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氣象資料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且資料時長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氣象資料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且資料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氣象資料不涉及“保密”等級資料,且資料時長60日以上;或者涉及“保密”等級資料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0 | 涉外氣象探測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 | 情節 較輕 | 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未按照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61 | 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 第三方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的。 | 情節 較輕 | 轉讓或者提供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時長不滿30日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轉讓或者提供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時長30日以上不滿60日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轉讓或者提供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時長60日以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七、其他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處 罰 依 據 | 違 法 程 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裁量標準 |
62 | 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撤銷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8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許可或者被注銷、撤銷許可后生產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并造成危害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情節 較輕 | 投入使用不滿90日,或者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僅限于部門或行業內部使用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投入使用90日以上不滿180日,或者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用于服務政府或有關部門一般行政決策 | 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投入使用180日以上,或者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用于服務政府或有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 | 警告,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63 | 不具備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64 |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作業 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 較重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65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66 | 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 天氣作業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67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68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 作業設備 未備案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69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無關 活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 情節 較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節 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70 | 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具論證結論,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依據資料對設區的市級以下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依據資料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依據資料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已被項目建設單位使用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71 | 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對設區的市級以下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72 | 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 情節 輕微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不予處罰 |
情節 較輕 | 對設區的市級以下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較重 | 對省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 嚴重 | 對國家級規劃和建設項目出具論證報告 | 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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