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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批) |
序號 | 違法行為 | 免予處罰的情形 | 法律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涉及領域 | 實施主體 |
1 | 危害氣象設施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業務造成影響(未造成觀測數據中斷), 且屬于首次違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第16號令)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 |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探測環境造成危害, 且屬于首次違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十四條: 未取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或者取得許可后不按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氣象探測環境遭到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3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補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 且屬于首次違法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4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補正,危害后果輕微, 且屬于首次違法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5 | 未經批準 擅自升放 氣球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6 | 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氣球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7 | 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 | 一次升放未設置識別標志的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8 | 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 報告 | 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未按規定報告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異常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9 | 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 氣球 | 一次升放氣球數量在4個以內,未造成事故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0 | 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1 | 違反升放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2 | 未指定專人值守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且為首次違法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3 | 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現事故,且為首次違法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4 | 非法向社會發布和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4.《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5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2.《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3.《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6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7 | 傳播虛假氣象預報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2.《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8 | 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19 | 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0 | 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 | 更改除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之外的氣象預報,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1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 未備案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尚未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2 | 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 | 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評價項目尚未實施,且屬于首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3 | 無償轉讓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其使用權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4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二)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5 | 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6 | 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7 | 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 | 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8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29 | 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30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 個人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31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 作業設備 未備案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32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無關 活動 | 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33 | 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未出具論證結論,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34 | 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
35 | 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 | 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沒有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且屬于首次違法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 加強教育,當事人提供《書面承諾書》; 對于非當場改正的,及時核查整改情況; 納入“雙隨機”抽查對象庫,增加抽查頻率。 | 氣象安全 | 氣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