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關系 | 基本編碼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 |
1 | 父 | 00015400100Y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8項: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2017年修訂)第二十三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
2 | 子 | 000154001001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8項: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2017年修訂)第二十三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
3 | 子 | 000154001002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8項: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2017年修訂)第二十三條:“……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
4 | 獨 | 000154005000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79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5 | 獨 | 000154006000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76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實施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氣象主管機構。 |
6 | 獨 | 430254001W00 | 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
7 | 獨 | 430254003W00 |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2.《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應當安裝防雷裝置拒不安裝的。 |
8 | 獨 | 430254005W00 |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9 | 獨 | 430254008W00 | 未經批準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準的申請施放的;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2.《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施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施放的。 |
10 | 獨 | 430254009W00 | 違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的;(三)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 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砌墻、堆物、植樹、種植高稈作物、焚燒等行為,影響氣象探測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爆破、采石、燒窯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三)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冶煉、化工、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11 | 獨 | 430254016W00 | 違反涉外氣象探測氣象資料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二)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原始資料的;(四)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的。 |
12 | 獨 | 430254018W00 |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3.《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5.《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中國氣象局第21號令)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6.《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9號)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使用許可。 |
13 | 獨 | 430254019W00 | 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14 | 獨 | 430254021W00 |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防雷裝置檢測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3.《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4.《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有第(一)項行為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同時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
15 | 獨 | 430254022W00 |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或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二)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
16 | 獨 | 430254023W00 | 非法向社會發布或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3.《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6號)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許可擅自刊播氣象預報的;(二)擅自將獲得的氣象預報提供給其他媒體的;(三)未經許可擅自轉播、轉載氣象預報的;(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4.《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二)廣播、電視、報刊、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或者傳播篡改、偽造的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
17 | 獨 | 430254024W00 | 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2.《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3.《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有第(一)項行為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同時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 |
18 | 獨 | 430254026W00 |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19 | 獨 | 430254027W00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四)未經批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
20 | 獨 | 430254002W00 | 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
21 | 獨 | 430254004W00 | 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2 | 獨 | 430254006W00 | 其他違反氣象資料及其使用權使用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二)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
23 | 獨 | 430254007W00 | 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4 | 獨 | 430254010W00 | 安裝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5 | 獨 | 430254011W00 | 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
26 | 獨 | 430254012W00 | 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未指定專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二)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27 | 獨 | 430254013W00 | 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許可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
28 | 獨 | 430254014W00 | 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9 | 獨 | 430254015W00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
30 | 獨 | 430254017W00 | 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
31 | 獨 | 430254020W00 | 違反氣候可行性論證中氣象資料使用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
32 | 獨 | 430254025W00 | 氣候可行性論證中出具虛假論證報告,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
33 | 獨 | 430254028W00 | 違反氣象設施保護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
34 | 獨 | 430254029W00 | 違法進行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四)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五)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