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氣象局機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發布時間:2022-05-25 15:07??????來源:衡陽市氣象局?????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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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氣象局機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序號職權類型職權名稱職權依據責任事項問責依據備注
行政許可共4項
1行政許可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 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施放環境、施放期間的氣象條件等進行審查。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施放氣球活動由許可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施放范圍。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制作書面決定書。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送達書面決定,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 4.《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5.其他問責依據。  
2行政許可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制作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送達《升放氣球資質證》,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監督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資質延續或者注銷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 4.《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5.其他問責依據。 
3行政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378項。 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中國氣象局規定的使用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5.其他問責依據。 
4行政許可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378項。 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中國氣象局規定的使用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送達并信息公開。不予許可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5.其他問責依據。 
行政處罰共23項
1行政處罰危害氣象設施行為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危害氣象設施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三條。 4.其他問責依據。 
2行政處罰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為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三條。 4.其他問責依據。 
3行政處罰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六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4行政處罰違法進行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處罰《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進行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三條。 4.其他問責依據。 
5行政處罰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 4.《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6行政處罰非法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 4.《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非法傳播氣象預報警報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7行政處罰違反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處罰《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8行政處罰違反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規定的處罰《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七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候可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二十條。 4.其他問責依據。 
9行政處罰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未按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處罰《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1.立案責任:發現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備案或未按規定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10行政處罰使用不符合規定氣象資料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 2.《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 3.《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1.立案責任:發現在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信息服務中涉嫌使用不合規定的氣象資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11行政處罰違反氣象資料使用規定的處罰《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氣象資料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12行政處罰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有償轉讓或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處罰《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七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有償轉讓或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其他問責依據。 
13行政處罰違反涉外氣象資料管理規定活動的處罰《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涉外氣象資料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三條。 4.其他問責依據。 
14行政處罰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定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二十條。 4.其他問責依據。 
15行政處罰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規定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九條。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二十條。 4.其他問責依據。 
16行政處罰違反施放氣球資質管理等規定的處罰《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施放氣球資質管理等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 4.其他問責依據。 
17行政處罰違反升放氣球安全管理等規定的處罰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施放氣球安全管理等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一條。 4.其他問責依據。 
18行政處罰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4. 其他問責依據。 
19行政處罰違反防雷檢測資質管理規定的處罰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三條 3.《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第二十八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防雷檢測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第三十二條。 4.《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三條。               5.其他問責依據。 
20行政處罰違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管理等規定的處罰1.《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等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4.《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三條。               5.其他問責依據。 
21行政處罰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三條。               4. 其他問責依據。 
22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九條。 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五條。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一條。 5.《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四條。1.立案責任:發現行政許可申請人涉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三條。               4. 其他問責依據。 
23行政處罰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四十條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 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五條。 5.《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二十六條。1.立案責任:發現被許可人涉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三條。               4. 其他問責依據。 
行政強制共1項
1行政強制限期恢復原狀、限期拆除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四條1.催告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依法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責任:對未采取恢復原狀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的決定。 3.執行責任:對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事后監管責任:對恢復原狀或拆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通報、報告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解決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3.其他問責依據。 
行政檢查共9項    
1行政檢查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五條,第二十二條1.檢查責任:組織開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專項監督檢查或根據舉報提供的線索進行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改正。跟蹤改正落實情況,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通報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直接報告、通報地方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4.《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三條。                     5.其他問責依據。 
2行政檢查對行業氣象臺站氣象工作的監督管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條第二款 2.《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第四條1.檢查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行業氣象臺站執行氣象標準、規范、規程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4.其他問責依據。 
3行政檢查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第十七條第二款1.檢查責任:組織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的定期檢查,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4.其他問責依據。 
4行政檢查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監督管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 3.《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二十三條。 4.《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2號)第二十五條。1.檢查責任: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檢測活動,以及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專項監督檢查。加強雷電災害防御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跟蹤落實整改情況,對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將監督檢查情況通報、報告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 3.事后管理責任:跟蹤督促依法處置工作。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以及以欺騙賄賂的手段獲取資質的,加強對當事人再次申請資質認定的監管。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5.其他問責依據。 
5行政檢查對人工影響天氣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管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1.檢查責任: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管理和監督,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資格、作業過程和年檢等開展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4.其他問責依據。 
6行政檢查對升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1.檢查責任:組織對升放氣球單位和個人、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組織升放氣球活動的日常巡查、實地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4.其他問責依據。 
7行政檢查對氣象信息發布、傳播和氣象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1.《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四條第二款 2.《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四條第二款1.檢查責任:組織開展氣象信息發布、傳播和氣象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4.其他問責依據。 
8行政檢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管理《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1.檢查責任:組織開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4.其他問責依據。 
9行政檢查對學校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教育的監督管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七條第二款1.檢查責任:會同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對學校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教育的監督。 2.處置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4.其他問責依據。 
行政確認共1項    
1行政確認雷電災害鑒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二十四條1.調查責任:根據當事人申請或接到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組織防雷專家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鑒定責任:根據事故調查結果,作出雷災鑒定結論。 3.送達責任:將雷災鑒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并及時上報上級氣象主管部門。 4.事后監管責任:督促、指導遭受雷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采取相應的雷電災害防護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其他問責依據。 
行政獎勵共1項
1行政獎勵對在氣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七條第三款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七條第二款 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九條1.制定方案責任: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對在氣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獎勵的范圍、條件、程序、數量、標準等。 2.組織推薦責任:嚴格依據獎勵實施方案,組織推薦工作,并對入選人員進行初審。 3.審核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并報領導小組審定、對擬表彰對象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 4.表彰責任:按照程序對在氣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其他問責依據。 
其他行政權力共5項
1其他類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建立氣象探測站(點)備案《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五條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受理備案申請,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補材料。 2.審查責任: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出具登記備案文書。 4.送達責任:依法送達備案文書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備案單位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其他問責依據。 
2其他類涉外氣象探測站(點)備案《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第十三條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受理備案申請,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補材料。 2.審查責任: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出具登記備案文書。 4.送達責任:依法送達備案文書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備案單位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其他問責依據。 
3其他類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七條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在規定時間內對氣候可行性論證申請材料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責任: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評審通過的報告和評審意見作為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或者審批的依據。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其他問責依據。 
4其他類匯交、共享氣象探測資料的審核《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1.受理責任:公示匯交、共享氣象探測資料的審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責任:在規定時間內對匯交、共享氣象探測資料的審核申請材料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書面審核結論,法定告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作出合格的書面決定,送達并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3.《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其他問責依據。 
5其他類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1.受理責任: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2.審查責任: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經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決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送達責任: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 5.事后責任: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3.其他問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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