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新型政商關系的系列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省委、省紀委、省監委以及市委關于推動構建新型政商關系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政商交往行為,推動政商交往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著力營造“親”的氛圍
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在與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中,要全面履行職責,積極擔當作為。公職人員應當或可以有下列“十種情形”的涉企公務行為。
一是應當積極組織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洽談會、展銷會、推介會等公開經貿交流活動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幫助融入市場。
二是應當邀請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參加黨政機關組織的涉企調研考察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活動,按照公務標準接待。
三是應當依法精簡涉企審批事項和環節,充分應用網絡及信息技術提高行政效能,深化“一件事一次辦”改革,需要企業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四是應當在查辦涉企案件時,需要企業協助調查的,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穩妥發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開通報曝光,注意維護企業聲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五是應當在開展涉企執法時,推行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簡化執法程序,盡量適用減免程序,消除正常交往的不當之憂。
六是可以受邀參加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各類公開商務活動。
七是可以參加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舉辦的外出考察調研、雙招雙引、申報項目、產品推介等活動。
八是可以在參加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活動時,接受統一安排的、不超過當地公務接待標準的餐敘。
九是可以在參加企業外出類活動時,搭乘企業統一安排的交通工具,與企業人員一同就餐、住宿,但必須符合企業有關規定。
十是可以有其他符合政商正常交往的行為。
二、堅決守好“清”的底線
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在與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中,應當以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為準繩,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遵守以下“四個嚴禁”“八個不得”要求。
(一)嚴禁謀私
不得向企業及其負責人托辦個人事項、承攬企業業務,或者向企業攤派、報銷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的費用。
不得違規向企業及其負責人借貸資金,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企業產品、服務,或者變相占用、使用企業汽車、房屋等物品。
(二)嚴禁貪腐
不得違規在企業任職、掛名、掛證領取薪酬、獎金、津貼,或者違規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到企業擔任高級職務、掛名領薪、兼職取酬。
不得收受企業及其負責人贈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等,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度假、娛樂保健等活動安排。
(三)嚴禁走樣
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為企業及其負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得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區別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四)嚴禁濫管
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對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亂扣留,在監督管理服務中吃拿卡要、人為設置障礙。
不得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
三、推動構建“新”型關系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督促各級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把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結合起來,既守住底線、把好分寸,又大膽履職、擔當作為。
(一)加強監督檢查
將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涉企工作要求、改革舉措、政策法規、項目資金等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深入企業開展蹲點調研,對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較突出的“親而不清”“清而不親”各種行為做到早發現早糾正早處理。
(二)暢通舉報渠道
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統戰部、工商聯、優化辦等有關機構的工作聯系,建立健全涉及政商交往和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受理、移送和督辦機制,暢通12388紀檢監察機關等信訪舉報途徑,開通線索受理處置“綠色通道”,及時受理和處置相關舉報,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實行容錯糾錯
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消除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與企業家正常交往的后顧之憂,激勵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主動擔當作為。同時,強化示范引導,加強警示教育,營造支持改革、寬容失誤、鼓勵擔當的良好氛圍。
(四)嚴肅追責問責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綜合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從嚴查處以下“四類行為”:(1)從嚴查處工作態度惡劣,對企業正當合理訴求置若罔聞行為;(2)從嚴查處因服務意識不強、工作能力不足導致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3)從嚴查處在市場準入、項目審批、市場監管等環節吃拿卡要行為;(4)從嚴查處惡意“圍獵”公職人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