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9年7月11日,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財政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湖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湘教發〔2019〕30號),強調“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此文件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現行有效。
2021年10月28日,財政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教〔2021〕72號),要求“各級有關部門和學校要不斷提高認識、壓實責任,把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作為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落實好學生資助政策的重要抓手,確保精準資助、應助盡助”。此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有效。
2021年12月30日,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聯合發布《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要求“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此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有效。
二、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政策執行未全面,要求執行不到位
主要表現為部分學校未按上述規定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和評議小組;未按規定使用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而是將助學金發放至學生或家長的個人銀行賬戶。
(二)具體制度未配套,檔案管理不規范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的相關規定,學校應嚴格落實責任制,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并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學校尚未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甚至由于工作人員未及時歸檔和移交,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建檔資料的遺失。
(三)人員底數未摸清,資金發放不精準
主要表現為將不在籍學生虛列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違規發放助學金;將在籍非困難學生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違規發放助學金;向未納入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范圍的在籍學生違規發放助學金;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超標準發放助學金等。
(四)相關信息未掌握,資金發放不及時
在助學金發放過程中,部分學校未對已認定困難學生予以資助或對由于銀行賬戶有誤等原因助學金發放失敗的學生未及時予以補發。
三、審計建議
(一)提高政治站位,確保資助政策落實落細
一是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各部門主體責任。各級學校要把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作為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落實好學生資助政策的重要抓手,確保精準資助、應助盡助。二是加強檔案管理,確保資助信息真實完整。一方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堅持“誰采集、誰負責;誰報送、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學生資助基礎數據真實準確、不重不漏。另一方面,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與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的對接和數據共享,實現受助學生信息跨部門、跨地區、跨教育階段的比對查重,確保符合規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二)完善體制機制,確保困難學生應助盡助
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要按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建立健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學生都能享受到相應資助,對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予以重點保障,對防止返貧動態監測中“邊緣易致貧戶”、“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家庭的學生予以特別關注,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納入資助保障范圍。
(三)加強指導監督,確保助學資金及時精準
一方面,財政部門等要進一步完善學生資助直達資金分配審核流程,加強助學資金的預算編制、備案、分配、撥付、使用、發放等管理,及時將相關信息導入直達資金監控系統,實現日常跟蹤監控和糾錯糾偏。
另一方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嚴格核查學校辦學資質,規范學生學籍管理,堅決杜絕“雙重學籍”、超學制年限資助等問題。同時,加強指導監督,對擠占挪用、弄虛作假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四)增加發放渠道,確保資金撥付高效便捷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發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發〔2012〕182號)和湖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學前)學生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須統一通過高中資助卡發放。為減輕學生辦卡負擔,提升資助資金發放效率,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可增加社會保障卡等渠道發放。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受助學生提供便捷服務,不得增設辦卡條件,不得在資助資金發放時以跨行手續費等原因扣減資助額度。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撥付資助資金,優化發放流程,滿足學生正常學習生活需要。(衡陽市審計局 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