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財物管理與案件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與案件質量和執法規范化建設緊密相連,直接關系到政府的聲譽和形象,因此公安機關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處置涉案財物,對維護社會公正、減少犯罪損失、消除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起到重要的作用。通過審計,我們仍發現涉案財物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結合審計工作實際,下面將淺析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一、涉案財物管理審計中發現的典型性問題
(一)涉案、罰沒物資監管制度不完善。已出臺的涉案財物管理文件個別內容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夠強。如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違規扣押(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扣押物品沒有使用扣押清單、扣押清單填寫不規范、扣押后沒有及時處置等),現金與實物、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混合保管、涉案財物因缺乏專人保管容易丟失等“有單無物”“有物無單”“有案物”“無案物”的問題。
(二)涉案、罰沒財物保管不到位、處置不及時。一是保管不到位,受保管存放條件的限制,或未單獨設置物資保管倉,致使扣押的部分物品未得到妥善保管,如涉案車輛露天停放,時間久遠被銹蝕損壞,導致修復成本大于實際價值;部分易變質、滅失的涉案財物,如煙、茶葉、食品存放過久導致無變現價值,且消耗保管成本。二是處置不及時,由于罰沒物品尤其是車輛因拍賣周期較長,滯留停車場無法及時處置,產生停車保管費用大于車輛拍賣處置收入。造成拍賣處置收入全部安排用于停車保管費支出,未形成財政可支配收入。
(三)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涉案財物的管理存在溝通不足、配合與協調機制薄弱等問題。如: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雖然有“物隨案走”的原則,但財物移交過程中由于法院、檢察院保管涉案財物的空間有限,涉案財物交接要求較高等原因導致“物隨案走”原則執行不到位。同時。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就涉案財物管理交接形成規范、固定機制,未進行專門的座談、溝通、協調,導致很多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的漏判等現象。
(四)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涉案財物的處置的規定非常有限。涉案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律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涉案財物的管理處置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在刑事法律法規方面,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卻非常少。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及財物的偵查措施主要包括扣押物品和文件,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兩種。上述措施主要從偵查取證的角度做出規定,而對涉案財物的處置、保全、追繳、返還等問題則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但是對于上述“追繳、沒收”的決定權主體并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除了權屬明確的汽車等價值比較大的供犯罪使用的罪犯的財物,法院予以判決沒收外,其余作案工具及物證不一定會一并作出判決。故大量被扣押的物證長期積壓在公安機關,不僅給公安機關帶來財政負擔,也容易出現管理不善、涉案財物丟失的問題。
二、涉案財物管理的審計建議
(一)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增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行政執法人員在涉案財物管理中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時刻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重視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涉案財物處置,通過對涉案財物及時恰當的處置維護社會公正、減少犯罪損失、消除社會矛盾,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與此同時,執法辦案過程中要增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杜絕違規、違法處置涉案財物現象。
(二)完善涉案財物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應把涉案財物管理作為司法規范化的重要環節來抓,應及時對相關涉案財物進行了全面的排查清理整治,對涉案財物管理建章立制,出臺相關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專職負責涉案財物管理,做到辦案與保管涉案財物相分離,及時設立涉案財物保管室,把涉案財物管理納入執法監督、執法考評等績效考核系統,對涉案財物的管理要跟蹤、監督落實到位。
(三)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公安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要加強溝通、聯系,對各自在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多多交流,必要時可以就涉案財物管理問題定期舉辦座談會、協調會,形成辦案協調機制。(衡陽市審計局 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