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 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提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根據事實,依法做出逮捕決定。該指標主要反映人民檢察院對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后依法做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
決定逮捕 指人民檢察院對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據法律做出的逮捕決定。該指標主要反映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決定逮捕權的情況。
提出抗訴 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包括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提出的抗訴。
立案監督 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包括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和不應立案而立案的監督。
監督立案 包括偵查機關接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后主動立案和執行通知立案兩個內容。
監管活動 指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等監管改造場所的管理活動進行的監督。
青少年罪犯 指人民法院在報告期內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決中14周歲以上不滿25周歲的罪犯。其中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罪犯為未成年罪犯。
行政案件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案件。
行政賠償案件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向人民法院單獨或與行政訴訟一并提起賠償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案件。
公證(出證) 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文書。
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 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政策規定,對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后,符合受理條件而正式立案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參保職工人數 指報告期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社保經辦機構已建立繳費記錄檔案的職工人數,包括中斷繳費但未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職工人數,不包括只登記未建立繳費記錄檔案的人數。
2.離退休人員人數 指報告期末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人數。
3.基金收入 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繳費單位和個人按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收入。包括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以及由于保險關系轉移、上下級之間補助、上解等原因而發生的支出。其他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基金累計結余 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計余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1.參保人數 指報告期末,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并已建立繳費記錄以及制度實施當年已經年滿60周歲并在經辦機構參保登記)的人數(不包括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人數)。
2.基金收入 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通過集體補助、財政補助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以及由于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發生的支出等。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4.基金累計結余 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計余額。
基本醫療保險
1.參保人數 指報告期末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合計。
2.基金收入 指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或繳費標準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財政補貼資金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款項,包括:單位繳納收入、個人繳納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費用支出、門診費用支出、大病保險支出、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統籌地區生育待遇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4.基金累計結余 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計結余金額。
失業保險
1.參保人數 指報告期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及地方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人員的人數。
2.基金收入 指報告期內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的總額,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轉移收入。
3.基金支出 指報告期內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再就業等支出的基金總額,包括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其他費用支出、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穩定崗位補貼支出、其他支出、轉移支出。
4.基金累計結余 指截至報告期末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累計余額。
工傷保險
1.參保人數 指報告期末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數。
2.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 指年報告期內因工傷或職業病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人數。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中未評定等級的人數、享受傷殘待遇人數以及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人數之和。
3.基金收入 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及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部分行業企業按規定方式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及依法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款項。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4.基金支出 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及供養直系親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工傷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5.基金累計結余 指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計結余金額。
生育保險
1.參保人數 指報告期末依據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人數。
2.基金收入 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款項,包括:生育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3.基金支出 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的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生育津貼、醫療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及其他支出。
4.基金累計結余 指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累計結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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