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 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25〕5號)有關規定。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1. 行政檢查主體分類
公告將行政檢查主體分為三類:
行政機關: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行使金融監管職能)、常寧市發展和改革局、常寧市教育局、常寧市公安局、常寧市民政局、常寧市司法局、常寧市財政局、常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寧市自然資源局、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常寧市交通運輸局、常寧市水利局、常寧市農業農村局、常寧市商務局、常寧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常寧市衛生健康局、常寧市應急管理局、常寧市林業局、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常寧市統計局、常寧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常寧市醫療保障局、常寧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中共常寧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常寧市公安局水口山分局、常寧市公安局宜陽派出所、泉峰派出所、培元派出所、曲潭街道派出所、洋泉派出所、蘭江派出所、三角塘派出所、柏坊派出所、蓬塘派出所、煙洲派出所、蔭田派出所、西嶺派出所、白沙派出所、羅橋派出所、廟前派出所、板橋派出所、勝橋派出所、塔山派出所、官嶺派出所、新河派出所、大堡派出所。
受委托組織: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常寧市分局及本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其他注意事項
(一)除上述主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二)本市行政檢查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機構改革等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各行政檢查主體應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25〕5 號)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受理行政檢查投訴、舉報的機構及其聯系電話、電子郵箱。
三、《公告》意義與影響
常寧市開展了行政檢查主體資格清理確認工作。通過明確合法檢查主體,旨在解決“多頭執法、重復檢查、隨意檢查”等問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四、《公告》的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