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衡陽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推進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切實解決中介服務領域存在的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等問題,打造公平競爭、服務高效、監管有力的中介服務市場體系,有效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19〕50號)、《湖南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20〕46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由衡陽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建立的市本級實行統一平臺支撐、統一事項管理、統一入駐服務、統一網上交易、統一投訴處理、統一信用監管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的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和監管平臺。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設立,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為委托人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全市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
第三條 中介服務事項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定、鑒證、證明、咨詢、實驗等類型。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由及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及其有關部門負責開展清理規范,實行標準化清單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全部入駐中介超市。清單需列明項目名稱、設立依據、資質資格要求、實施機構、實施要求等要素。根據實際需要,非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可以入駐中介超市。
第四條 委托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招投標或政府采購以外的,必須在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機構。鼓勵使用社會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項目通過中介超市選取中介機構。
因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采購、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采購、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中介服務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衡陽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中介超市的管理,委托相關機構負責中介超市的運行維護。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為:研究、協調解決中介超市重大問題;組織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推動中介超市標準化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中介超市運行機構以及有關當事人行為;協調行業管理部門處理有關投訴;指導、檢查和考評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業務工作。
中介超市運行機構的主要職責為:具體承擔中介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組織技術力量為中介超市的運行維護、信息安全等提供技術支撐,負責運行維護中介超市數據庫,加強交易大數據分析和預警;制定中介超市運行配套制度,探索完善中介服務機制,指導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組織實施中介超市有關服務評價工作,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負責清理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機構;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六條 各行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清理規范本行業中介服務事項,指導制定和完善本行業中介服務指南和標準合同范本;
(二)對已入駐的中介機構加強資質(資格)管理,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機構提出清退建議,并告知本級中介超市運行機構;
(三)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規處理有關中介服務投訴。
第七條 財政部門對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做好政府采購電子賣場與中介超市的對接互認。憑中介服務項目合同和中介服務項目選取確認書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撥付所需經費給委托人由其自行支付。
市發改委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與中介超市的互聯互通,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務,對中介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獎懲進行歸集共享。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相關價格活動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價格壟斷、任意提高收費標準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的行為,維護中介市場秩序。
第二章 入駐服務
第八條 中介超市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常態開放、動態入駐。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設立,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從業資格;
(二)有健全的執業規則以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近2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中介機構自愿申請入駐中介超市,實行網上實名申報制度,中介機構有執業區域限制的需遵守相關規定。為委托人提供行政審批受理條件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入駐中介超市,納入統一監管。
中介機構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簽訂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收費行為進行承諾。
經批準已經建立的中介機構庫,一律按要求進駐中介超市,接受統一管理和信用考評。
中介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后,中介超市運行機構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入駐信息資料的形式要件核驗。核驗通過的,中介機構直接入駐中介超市,并同步公開有關入駐和信用信息,由市發改委進行信用監管。核驗未通過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應當將不通過的結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機構。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服務的有效期與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有效期截止前15個工作日前,通過短信、信息推送方式告知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取得新資質許可后,憑新的資質許可證書掃描件和資質許可公告的官方網址提交延期服務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予以延期。
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中介服務超市及時變更相關內容,憑變更的資質許可證書及資質許可公告的官方網址網上提交變更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予以變更。中介服務機構需要變更業務授權人的,應當在衡陽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申請變更。
第十一條 委托人以系統注冊方式入駐中介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并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已入駐的委托人可在中介超市自行更新單位信息,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等業務。
第十二條 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通過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建立統一的中介服務機構數據庫,管理進駐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人員、業績等信息,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統一公開,并向市各行業主管部門開放系統權限,告知相關企業信息便于后續監管。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數據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專業、行業、服務范圍、等級等進行科學分類,確保在庫信息與資質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局依據中介服務機構在服務期間的綜合指數,作為中介服務機構公開選取的依據。
第十五條 涉及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信用記錄信息,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記錄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平臺,與中介服務機構數據庫共享。
選取辦法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21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湘財購〔2020〕19號)規定、《衡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衡陽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衡財購〔2017〕172號)全市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且達不到招標采購限額,需購買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中介服務的,應當按以下限額標準通過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
(一)(湘財購〔2020〕19號)及(衡財購〔2017〕172號)規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之內中介服務項目,在規定具體項目限額標準以下的;
(二)(湘財購〔2020〕19號)及(衡財購〔2017〕172號)規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中介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金額未達到30萬元的;
省政府規定采購限額標準發生變化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限額標準根據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遵循"一事一選、保障公平、突出效率"的原則,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有三種方式。具體如下:
(一)競價選取。委托人發布需求公告,明確競價開始時間和報價信息(包括起拍價、最低限價、競價幅度)。競價開始后報名的中介機構可在網上根據當前出價情況多次調低自己的報價,競價結束時最低報價者為中選單位。系統自動發布該中介服務項目的成交信息。 每個采購項目競價時間不超過30分鐘,每次報價時效5分鐘,未達到最低限價前,不得報同一價格,出現新的更低報價時時效重置,沒有新的報價時,當前報價即為最低價。達到最低限價時,其他中介機構可同時報價,5分鐘報價時效結束后,選取其中信用等級最高的為中選方;如果信用等級出現并列最高的,則采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抽取1家作為中選方。
(二)隨機抽取。采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隨機抽取出1家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中選方。
(三)直接選取。委托人填報項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以下情況可采取直接選取方式:獲得獎勵的中介服務機構;項目只有一家公司符合報名條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主管單位規定明確不能以搖號、抽簽等方式選取中介機構的;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認定可以采取直接選取方式的。
上述三種選取方式均必須依托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實施。
交易流程
第十八條 委托人在中介超市按照標準格式填報和提交委托項目選取需求公告。選取需求公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服務項目名稱、內容、時限及費用;
(三)服務標的物基本情況。涉及工程項目的,應當包含工程項目名稱、地址、投資規模、項目基本情況等信息;
(四)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要求。包含資質的類別、專業、行業、服務范圍、等級等內容。委托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設定綜合評分、項目業績、人員資質職稱等要求;
(五)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方式;
(六)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七)回避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回避理由;
(八)需對采購的中介服務進行詳細規定的,可另行制定需求書文本加蓋公章上傳至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
第十九條 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委托人提交的項目選取需求公告信息完成形式要件核驗,特殊情況應即來即辦。不需補正項目信息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直接在中介超市發布選取需求公告;需補正項目信息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委托人補正要求,核驗時間自材料補正后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行為,應當退回委托人修改或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糾正: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人員、業績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人員、業績、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務機構;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不得小于湖南省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作為選取條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務機構;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內潛在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項目選取需求公告從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申請公告信息發布的同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根據委托人設定的中介資質要求,自動向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數據庫內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授權人手機、網頁發送公告信息,邀請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參加公開選取。
中介機構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中介超市報名,并承諾自身滿足選取需求公告的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報名成功的中介服務機構因故需要撤銷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撤銷報名。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不同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委托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中介機構選取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 報名截止時間后,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報名少于2家的,由委托人申請二次發布選取需求公告。二次選取需求公告發布后,若報名中介機構僅有1家的,可直接確定其為中選機構;若有2家不同中介機構報名的,則由委托人直接在報名的中介機構中自行比選確定中選機構;若兩次均無人報名的,委托人可在中介超市自行選取或者直接委托符合資質資格條件的中介機構,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出具證明。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認為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發布的公告及需求書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可在報名截止日期前向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提出書面質疑。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在接到質疑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與委托人核實情況并答復提出質疑的中介服務機構。如公告內容確實違法違規的,應當予以廢止,并重新發布公告。如公告內容可以通過修正方式完善的,應當由委托人通過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申請修正,經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同意后延長報名截止時間。
第二十五條 報名參加競價選取方式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公開選取時間登錄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網上報價。
第二十六條 采用隨機選取方式的,由中介服務系統在規定時間從報名單位中通過搖號隨機選取一家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 項目選取結果產生后,委托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并予以公示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向委托人和中選中介機構出具加蓋電子印章的《衡陽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作為委托人和中介機構申請撥付資金的依據。委托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確認書上加蓋公章上傳至中介服務超市系統。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因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申請重新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的,負責受理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應核實相關情況、確認無誤后,在2個工作日內在原項目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名單中重新選取。
第二十九條 原中介服務項目因規模發生變化導致服務收費增加不超過50%,且增加后服務總金額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可由原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繼續服務。委托人應當書面向負責受理的中介超市運行機構說明情況,并變更項目相關信息。增加后服務總金額超過50%的,按新增采購項目公開選取。
第三十條 委托人同一項目連續2次網上公開選取無符合條件企業報名且經過負責受理的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專責運維機構確認,委托人可自行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是未入駐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且服務金額不得超過原項目約定的服務金額。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和中選中介機構應在選取確認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使用標準(電子)合同文本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員數量、執業資格要求;
(二)服務質量要求;
(三)服務時限要求以及不計服務時限的情況;
(四)服務費用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委托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進行合同備案登記,依法應當保密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二條 中選中介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在合同時限內向委托人提供服務,相關服務成果經委托人確認后,應當在中介超市備存,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三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中介服務的項目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時限要求,憑中介服務項目合同和選取確認書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務費。具備網上支付條件的,應當通過中介超市支付系統進行網上支付。
第三十四條 委托人原則上應當在中介機構完成服務后5個工作日內,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登記服務完成情況,并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服務規范五個方面分別進行滿意度星級評價。滿意度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議結果納入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管理范疇,并作為公開選取的條件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對外公示,應用于中介機構信用懲戒。委托人對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評議應當客觀、公平;對已評議的項目,委托人需要修正的,應當及時在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進行修正。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系統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計算委托人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綜合評議分數(滿分5分),并實行"獎、限、停、退"。
(一)獎勵。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同一資質累計滿3個項目的單項綜合服務評議分達到4.5分以上,可以直接為參與評議的其中一個委托人提供同一資質中介服務1次。
(二)限制。以季度為累計周期,綜合服務評議3—3.5(含3.5分)分的企業,以該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當前累計季度評議分為3—3.5分服務項目最小投資規模為基準,下一季度,該中介服務機構參與公開選取的項目投資規模不得超過該基準。待累計綜合評議分達到3.5分以上,方可解除服務基準限制。
(三)暫停。2年內,中選的中介服務機構單個項目綜合服務評議分低于3分(不含3分)累計達到2次的,記錄一次不良行為記錄,具體處罰參照第三十七條執行。
(四)清退。2年內,單個項目綜合服務評議分低于3分(不含3分)累計達到4次(含4次)以上的或年度累計綜合服務評議分低于3分的(不含3分),清退出網上中介服務超市。
第三十六條 中介機構自第一次、第二次在中介超市出現一般失信行為之日起,分別由中介超市自動屏蔽其報名資格3個月、6個月。屏蔽期滿且整改到位,或不良信用記錄撤銷后,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恢復報名資格。出現一般失信行為累計達到3次或出現1次嚴重失信行為的,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將其清退出中介超市。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失信行為的記錄和處理信息,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中介超市公布。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2年內不得申請入駐。中介機構信用記錄和違法違規信息,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內容,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信用修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后,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記為一般失信行為。存在1-5類行為的,委托人應當向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書面提出投訴,從備選中介服務機構中按選取順序順位替換中選機構,無法替換的申請重新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一)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未按從業規范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因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范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存在應當回避情形卻未回避的;
(六)經查實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七)其他應記作一般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中介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后,由中介超市運行機構記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證照(偽造、篡改、轉借、借用證照、掛靠)等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與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機構相互串通而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
(三)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賄賂委托人、交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
(五)違法違規或違反合同規定將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
(六)利用監理、評審、審核等服務優勢干預其他中介機構日常經營或要求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利益輸送的;
(七)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惡意投訴的;
(八)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九)中介服務機構受到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具有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處罰的;
(十)同一服務成果被審查單位退回達到3次以上的(含3次);
(十一)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超出合同約定服務時限50%以上(含50%)達2次(含2次)以上的;
(十二)其他應當記作嚴重失信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委托人應當與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書并向負責受理的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專責運維機構申請廢止項目,中介服務機構免予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實施或延期;
(二)因委托人失誤導致采購公告與實際項目內容不符;
(三)因委托人未能提供滿足項目要求進場服務條件,導致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能提供服務或服務延期。
第四十條 中介機構對入駐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應在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業務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中介機構對委托人選取需求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或者對其他參與選取活動的中介機構的投訴,應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前提出。委托人、中介機構對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應在中介超市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業務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四十一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中介超市管理和運行機構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投訴,也可以通過中介超市按要求提交投訴書并上傳有關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中介機構未參與投訴涉及的中介機構選取項目或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未加蓋單位公章,無有效聯系方式的;
(三)超過投訴限期的;
(四)已進行答復且投訴中介機構或委托人沒有提出新的異議的;
(五)對于同一事項已經做出答復,其他中介機構或委托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投訴的。
第四十二條 除不予受理情形外,中介超市管理和運行機構或行業管理部門在收到針對項目報名條件、選取過程、選取結果的投訴后,應當立即暫停選取流程,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并在收到投訴書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中介機構、委托人對于投訴事項調查應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在限期內提供有關證據、依據等資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第四十三條 經調查,投訴事項屬實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項目報名條件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的,不予啟動選取程序,委托人修改報名條件后重新啟動選取;
(二)項目選取過程因人工操作失誤或系統故障而發生程序性違規,選取結果無效,重新啟動選取;
(三)中選中介機構未全部滿足項目報名條件的,取消中選資格,重新啟動選取;
(四)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的情況屬實的,按照信用管理有關條款處理;
(五)委托人無故不履行合同、拖欠服務費用等情況屬實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實行聯合懲戒。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投訴處理的決定,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中介超市公布。中介機構、委托人對于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投訴。
第四十四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和運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公開選取前擅自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機構名單的;
(三)泄露委托人要求暫不公開的中選結果的;
(四)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中介超市中選結果的;
(五)未核實情況導致中介機構被錯誤信用處罰的;
(六)惡意引導中選服務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七)干預中選中介機構按照從業規范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八)干預中介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置或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二)刁難有關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機構所提交服務成果的;
(三)向委托人或中介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機構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的;
(二)未按本辦法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機構,自行委托中介機構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的;
(四)刁難中選中介機構,不配合中選中介機構開展工作的;
(五)無故不簽訂服務合同的;
(六)采取欺詐、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機構利益的;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的;
(八)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衡陽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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