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局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本機關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 市局成立法制審核委員會(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專門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法制審核委員會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
(一)對存在爭議的交通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及撤銷;
(二)管理相對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三)高于或者低于《衡陽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規定(對法人高于10萬元,對個人高于3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
(四)對當事人提起交通行政執法復議(上訪或者擬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的決定
(五)對行政征收的減免的處理。
(六)對移送司法機構強制執行的事項。
(七)其他需要法制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六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法制審查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各部門應當在擬作出行政決定未告知管理相對人前送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負責執法事項的承辦機構向法制機構報送行政執法處理意見,應當在執法期限屆滿10日前報送,承辦部門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交通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
(二)相關文書和證據資料;
(三)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或者評估報告;
(四)重大交通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重大交通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含程序、實體兩方面開展情況,涉及交通行政處罰的需說明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四)如需調查取證或聽證的,應說明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交通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重點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交通行政處罰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六)擬作出的執法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七)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 各部門按本辦法向法制機構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法制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因情況復雜法制機構無法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的,經局分管理領導批準,法制機構可以適當延長審核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經審核,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移送部門補充調查。移送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長補充調查時間的,經分管領導批準,補充調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展開調查,各部門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調查或者案情復雜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法制審核工作時間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交通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擬決定意見合法適當的,提出審核同意意見;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不正確或擬決定意見不適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三)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補正或終止意見;
(四)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不予作出執法決定的建議;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采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和建議;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本機關主要負責人處理;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后,承辦單位將重大執法決定書代擬稿連同采納意見和建議情況一并提交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承辦機構、法制機構各一份備存。同時承辦機構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5個工作日內將執法決定文書報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的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衡陽市交通運輸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交通運輸部對以上審核辦法相關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衡陽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衡陽市交通運輸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
衡陽市交通運輸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
衡陽市交通運輸局重大交通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意見表
衡交法審〔20**〕**號
執法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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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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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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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擬決定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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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意見 |
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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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
是 |
否 |
||||
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情形 |
是 |
否 |
||||
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
是 |
否 |
||||
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 |
是 |
否 |
||||
是否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事項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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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項說明及審核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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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員(簽字): 20**年**月**日 |
法制機構負責人(簽字): 20**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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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審核意見在相應選項打√(不涉及的打-);內容較多可另附紙說明;一事一審。 |
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承辦單位提交集體討論,一份由法制機構留存。
衡陽市交通運輸局重大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延期申請審批表
衡交法審延〔20**〕**號
審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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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
申請理由 |
審核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法制機構 意見 |
法制機構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主管領導 意見 |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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