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個人處以沒收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對法人或其他組處以沒收10萬以上違法所得;
二、對個人處以2萬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萬以上罰款;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與違法案件有關的涉案物品、賬簿、工具、設備、運輸工具、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等;
六、啟動聽證程序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七、各執法機構編制的行政檢查計劃;
八、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認為有必要列入重大執法決定的其他情形。
緊急情況下實施強制措施,不需要法制審核,但是必須在報批的《有關事項審批表》中對需要緊急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進行說明并收集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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