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規定,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局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等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本局政策法規科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依照本操作細則由局政策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的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本局根據本機關擔負的行政執法責任,以及行政執法決定對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的影響等因素,確定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范圍,并制定《衡陽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報衡陽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各行政執法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承辦的執法事項,在收集材料、調查取證完畢后,對可能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范圍的,應當將相關案卷材料及本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一并送局政策法規科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行政執法業務部門對可能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執法事項,應當在執法期限屆滿 10 日前送局政策法規科進行審核,并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事項應提交的審核材料
1、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2、經業務部門承辦人員核查的相關證明材料;
3、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進行現場核查或勘驗的,提交現場核查、勘驗的音像資料和核查勘驗筆錄;
4、申請人如有申辯意見的,提交相關文字材料;
5、業務部門起草的行政許可決定書,其中包括對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處理意見,以及相關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其他情況說明等;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
(二)行政處罰處理事項應提交的審核材料:
1、案件來源和立案審批情況;
2、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調查筆錄、鑒定意見或專家論證意見等;
3、《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行政處罰處理告知書;
5、行政相對人如有陳述或申辯的,應提交其陳述、申辯材料;
6、對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行政處罰案件,應提交行政相對人要求舉行聽證或放棄該權利的相關材料;
7、對不需要舉行聽證或行政相對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的案件,應提交業務部門起草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其中包括行政處罰處理意見,以及相關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其他情況說明等;
8、《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審批表》。
業務部門報送材料不齊備的,政策法規科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交。業務部門補充材料后仍不齊備的,政策法規科應不予審核,并退回案卷材料。
第六條 對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相對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或者業務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由業務部門移送局政策法規科主持聽證。政策法規科在舉行聽證前進行法制審核,聽證結束后提出處理意見,不再另外進行法制審核。
第七條 局政策法規科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充分,執法人員是否對材料進行核查;行政處罰處理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事實是否查清,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行政執法決定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齊備、制作是否規范;
(六)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局政策法規科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可以向業務部門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等核實情況。
第八條 政策法規科對案卷材料和業務部門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
(一)認為業務部門的處理意見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意見;
(二)超出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見;
(三)定性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行政裁量權運用不當的,提出變更或補充意見;
(四)行政程序違法或不當的,提出補正或終止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終止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第九條 政策法規科收到業務部門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列審核期限自執法業務部門提交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計算。政策法規科將處理意見提交專家論證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政策法規科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執法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本機構歸檔。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政策法規科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查批準。
外聘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審核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政策法規科應當對法律顧問提交的書面意見進行復核,在此基礎上形成正式審核意見。
業務部門對政策法規科出具的審核意見不贊成的,由業務部門與政策法規科進行討論,經討論后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提交局領導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本操作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衡陽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
衡陽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目錄
單位名稱:衡陽市司法局 填報日期:2017年8月13日
重大行政 執法類別 | 序號 | 法制審核事項 | 行政執法決定實施依據 | 備注 |
重大 行政 許可
| 1 | 基層法律服務所注銷登記。 | 《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 | |
2 | 司法鑒定機構許可證延續審核登記。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湖南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實施部分司法鑒定管理權限的通知》(湘司發【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 | ||
重大 行政 許可 審核 轉報類
| 3 | 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
4 | 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并進行初審。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 | ||
5 | 對縣(市)區申請設立公證機構進行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九條,《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
6 | 對公證機構執業區域及公證機構分立、合并進行審核。 | 執法依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
7 | 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進行初審。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湖南省司法廳關于做好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 | ||
重大 行政 處罰
重大 行政 處罰
重大 行政 處罰
重大 行政 處罰
| 8 | 對律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
9 | 對律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停止執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 | ||
10 | 對律師事務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 | ||
11 | 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因本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 | ||
12 |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 ||
13 | 對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 | ||
14 | 對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 | ||
15 | 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有償服務的實施沒收違法所得。 |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 | ||
16 | 對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實施停業整頓。 |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 | ||
17 | 對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實施停止執業、罰款。 |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 | ||
18 | 對未取得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或者持已失效的執業證書開展基層法律服務的實施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 | ||
19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具有《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沒收違法所得、限期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證書。 | 《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 ||
20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具有《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
21 | 對未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或者持已失效的執業證書,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 | ||
22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具有《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 | 《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
23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具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
重大 行政 處理
重大 行政 處理
| 24 | 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退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責令追回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經費。 |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 | |
25 | 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行為作出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行政處理。 |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
26 | 對國家司法考試應試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決定責令其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 |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 | ||
27 | 對國家司法考試應試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 | ||
28 | 對不履行《湖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 《湖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29 | 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重新審查并作出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二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2號)第三十八條,《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十九條,《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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