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執法機構作出的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執法決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符合聽證條件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政策法規科組織集體討論做出決定性結論。
第三條 以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納入法制審核范圍并組織集體討論: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吊銷許可證;
(三)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含2萬元)罰款。
(四)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由執法機構執法科(隊)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處理意見,在執法期限屆滿10日前報送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進行審核。送交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六)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執法機構執法科(隊)送報材料不齊備的,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執法機構執法科(隊)應當及時提交。
第五條 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接到執法機構執法科(隊)的審核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審核工作,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核的方式進行審核。
第六條 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依據《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核。
第七條 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執法科(隊)的處理意見經審核合法合理的,政策法規科出具同意意見;
(二)超出本機構職權范圍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見;
(三)定性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行政裁量權運用不當的,提出變更或補充意見;
(四)行政程序違法的,提出補正或終止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終止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應當在提出的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八條 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交執法機構執法科(隊)。情況復雜的,經本機構分管法制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第九條 執法機構執法科(隊)對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復審。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交執法機構執法科(隊)。執法機構執法科(隊)對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的復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本機構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執法機構政策法規科審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書面意見,交由執法機構執法科(隊)入卷歸檔。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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