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特殊工時工作制度行政許可
二、事項類型:普通行政許可
三、辦理對象:衡陽市行政區域內確因生產經營特點或者工作性質不能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用人單位,經申報、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四、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第三十九條;
(三)《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四)《湖南省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湘人社發〔2018〕
4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五、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六、承諾期限:15個工作日。
七、辦理條件:
(一)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經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2、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3、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4、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二)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經批準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筑、制鹽、制糖、旅游、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2、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3、因勞動者家庭距離工作地點較遠,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崗位;
4、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八、申請材料:
1、用人單位部分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書面申請報告和行政許可申請書;
2、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說明書;
4、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花名冊;
5、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考勤、休息休假等相關規章制度;
6、單位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提交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涉及崗位職工的意見(以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形式提交相關意見,同時還需提交申請崗位的職工簽名意見);
7、勞動用工備案手冊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辦理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非首次申請的用人單位需提交上年度特殊工時制度實施情況的報告;申請崗位涉及被派遣勞動者的,需提交勞務派遣單位的意見。
注:提交的申請資料都需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九、辦理程序:
(一)受理:
崗位責任人:市政務中心人社局窗口工作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行政許可審批標準和條件要求,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符合申報要求、且材料要素齊全的窗口進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具體理由。
(二)復審、審批:
復審、審批崗位責任人:市人社局行政審批服務科負責人和市人社局分管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行政審批服務科負責人和市人社局分管領導按照行政許可的審批標準和條件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情況進行復審,做出明確的審批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審批服務科組織進行現場核查,按照適當比例與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代表進行座談,填寫座談會議記錄和核查記錄,聽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意見。
辦結:
文書制作、送達崗位責任人:市政務中心人社局窗口工作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該項行政許可業務的規定和領導審定的意見,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員審核結果并送達行政
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告知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
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九、是否收費:否
十一、收費依據:無
十二、收費標準:無
十三、申請地點:衡陽市蒸湘區西二環路13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局窗口
十四、咨詢電話:0734-8867091
十五、投訴電話:0734-8867237
十六、辦理流程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