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12-09文檔來源:
湘農發〔2024〕97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1月24日 湖南省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滿足人民群眾對綠色優質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以轄區內主導農產品、特色農產品命名的省級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三條??基地申報、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湖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基地認定、公布和撤銷,委托湖南省綠色食品辦公室承擔基地申報材料復審、核查等日常工作。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基地申報受理、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日常監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縣級行政區選定轄區內特色主導農產品,劃定基地范圍,申報湖南省綠色優質農產品(××產品)生產基地。 第六條??基地應有一定規模,實施產地清潔化、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標準化、廢棄物資源化的綠色生產方式,產品質量穩定可靠,具有較好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第七條??種植類基地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該農產品應為該縣的主導產業、特色產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以行政村為單元劃定申報區域,將種植水平較高、組織化程度較好、質量安全有保障的區域劃入基地申報范圍; (三)劃定申報區域應選擇生態環境良好、無污染的地區,遠離工礦區、公路鐵路干線和生活區,避開污染源,應距離公路干線、鐵路、生活區100m以上,距離工礦企業1km以上; (四)基地應有一定生產規模,并有相對應的從事該產業的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生產主體和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冷藏保鮮設施。 (五)基地應有《農藥使用技術規范》,并符合綠色防控相關技術要求; (六)基地應有《肥料施用技術規范》,在允許使用化學肥料的同時,鼓勵種植綠肥、使用有機肥和實施秸稈粉碎還田、腐熟還田、過腹還田等措施。 第八條??養殖類基地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以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生產主體為單位劃定申報區域和申報規模,具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或水產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條件; (二)養殖區域符合當地養殖發展規劃或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禁養區域不得申報; (三)實施綠色健康養殖技術,落實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生產主體嚴格執行禁用藥制度、休藥期制度,開展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無濫用抗生素現象,無違規添加“瘦肉精”現象,鼓勵生產主體按照綠色食品標準使用飼料、獸藥、漁藥。 第九條??組織管理制度條件: (一)建立基地建設協調機制,加強基地組織協調、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等具體工作; (二)依托農業技術推廣、質量監(協)管員力量,組建基地技術服務和質量保障隊伍; (三)統籌財政資金支持基地建設。 第十條??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條件: (一)采取輪作休耕等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方式,推廣應用農業節水灌溉技術; (二)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有機肥部分替代化肥、農藥減量化行動,推廣生態調控、生物防治、理化誘控、科學用藥等綠色防控技術,推廣畜禽、水產生態健康養殖,發展種養結合、生態循環農業。 第十一條??生產管理制度條件: (一)設立基地生產單元并實施檔案信息管理,各生產單元建立農戶(養殖戶)基本信息檔案; (二)推廣應用統一品類,統一生產技術規程,統一投入品使用,統一管理,統一收獲的“五統一”生產模式,每個基地至少建設1個示范片; (三)建立生產主體培訓制度,定期組織生產管理及技術培訓;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追溯標簽。 第十二條??基地投入品管控制度條件: (一)設立基地投入品銷售專柜,指導農戶(養殖戶)按照基地綠色生產技術規程要求購買使用,對基地投入品銷售進行臺賬登記管理; (二)實行基地允許使用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及時向生產主體發放基地投入品使用清單; (三)推進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定額制使用,開展農獸藥統一配供、專業化統防統治等。 第十三條??綠色技術推廣制度條件: (一)引進、推廣適宜綠色生產的種養品種; (二)依托技術推廣部門和科研院校,建立科學試驗點,針對當地生產實際開展農藥減量、化肥減量等綠色技術研究與示范; (三)持續優化基地生產技術推廣應用,以技術手冊、明白紙、宣傳欄等方式開展宣傳。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制度條件: (一)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等情況; (二)建立風險監測機制,定期開展產地環境監測、產品農獸藥殘留篩查,監測結果完整保存; (三)自覺接受省、市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農產品產業化開發制度條件: (一)引導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生產主體共同建設基地,積極參與現代農業全產業鏈建設; (二)支持龍頭企業牽頭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圍繞市場需求,培育推廣適合加工的專用品種,優化提升產業鏈供應鏈水平,帶動區域產業升級和農民增收; (三)依托基地,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名特優新農產品認定,打造綠色優質農產品精品品牌。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十六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基地申報,基地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基地的產品應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申報須提交的材料: (一)《湖南省綠色優質農產品(××產品)生產基地申報材料》(見附件); (二)申報基地地圖及基地生產單元分布圖,清晰反映縣域行政區劃范圍內基地的具體位置及基地生產單元分布情況,生產單元須統一編號; (三)基地對接企業獲得的綠色食品或有機農產品認證的證書復印件。 第十八條??申報程序: (一)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申報材料,按所列順序編制成冊; (二)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組織現場核查并出具意見,符合申報要求的,將申報材料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可以根據需要組織人員對申報基地進行復核。 第十九條??認定程序: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認定基地建議名單,報省農業農村廳黨組審定,并及時公示公布,認定基地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運行及管理 第二十條??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基地監督管理,不定期對基地建設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擇優推薦納入農業農村部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目錄。 第二十一條??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基地政策扶持,對符合相關項目立項條件的生產基地,支持申報國家級或省級重點農業項目。 第二十二條??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基地工作協調機制,將基地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計劃,強化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基地長效管理機制。每年至少開展1次基地產品質量抽檢,基地周邊環境發生變化應及時開展環境監測。 第二十四條??認定基地在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撤銷。 (一)基地周邊環境變化,存在污染源且環境已無法達到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要求; (二)基地產品農獸藥殘留篩查、例行監測、監督抽檢等不合格; (三)基地范圍內使用國家禁限用投入品或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四)基地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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