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政策法規科發布時間:2025-04-27
民政部關于印發《殯儀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殯儀服務站管理,民政部制定了《殯儀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
2025年4月1日
殯儀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儀服務站管理,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強化殯葬行業公益屬性,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規范、優質的殯儀服務,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殯儀服務站,是指提供除遺體火化以外的遺體接運、存放、守靈、告別、防腐、整容等殯儀服務的殯葬設施。
第三條? 建設殯儀服務站,是彌補火葬區殯儀館服務半徑過大、土葬改革區殯儀服務設施不足的具體措施,是傳承優秀傳統殯葬文化、培育現代文明殯葬禮俗的重要載體。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殯儀服務站的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殯儀服務站實施監督。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群眾治喪需求、現有殯儀館承載能力和分布狀況,按需提出殯儀服務站的數量、布局規劃,殯儀服務站建設用地需求按程序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 建設殯儀服務站,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服務范圍主要覆蓋本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向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服務范圍跨越兩個及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請建設殯儀服務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和建設規劃方案;
(三)有關部門關于規劃、用地、環評等方面的審查意見;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申請主體資金信用證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文件。
利用現有場地申請設置殯儀服務站的,還應當提交現有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書。
利用自建房設置殯儀服務站的,在辦理相關營業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還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第八條? 殯儀服務站的舉辦主體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變更殯儀服務站的面積、用途、權屬等事項或者關停殯儀服務站,應當經審批的民政部門同意。
第十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便民、文明、環保原則合理布局,根據功能需要設置業務辦理區、遺體處理區、悼念區、家屬休息區、后勤管理區等區域,各區域應當適度分離。
第十一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與喪事承辦人簽訂服務合同,列明殯儀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事項,并出具合法結算票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殯儀服務合同范本。
第十二條??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服務合同提供殯儀服務,遵守職業道德和操作規程,文明規范服務,不得誤導、強迫消費,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財物,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逝者及遺屬個人信息。
第十三條??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接運遺體,使用遺體專用運輸車輛,并進行必要的衛生技術處理。
接運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將服務逝者信息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告,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殯葬服務信息平臺或政務服務平臺實行數據對接。火葬區的殯儀服務站應當建立與殯儀館直接對接的閉環服務機制。
第十五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使用的遺體運輸車、遺體冷藏柜等殯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
第十七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批準建設文件、經營主體登記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業務流程、設備用品、財務、應急處置、投訴處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服務檔案并妥善保存,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不得組織開展迷信低俗活動;對喪屬在殯儀服務站內開展迷信低俗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條??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制定風險防控和輿情處置預案,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置,并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配備與開展殯儀服務業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組織相關技能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等級認定,提高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條??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加強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及時更新已達到強制報廢年限和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設施設備,確保設施設備質量、安全、環保達標。
第二十四條? 殯儀服務站的服務單位在用水、用電、用熱及稅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國家明確的有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殯儀服務站的建設審批、運營管理、服務提供、安全生產等,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作出相應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儀服務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二)服務收費、服務安全、服務標準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及時通報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建筑、消防、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及時通報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不直接冠以殯儀服務站名稱,但提供殯儀服務站服務項目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本辦法實施后,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