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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策法規科發布時間:2020-08-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政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管理相對人和民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民政執法記錄儀在民政執法中的效能,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音、錄像、照相等功能,用于記錄民政執法管理過程的便攜式設備。
執法部門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民政執法人員是指取得民政行政執法證件具有民政行政執法資格的民政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民政執法記錄儀數據管理終端器,并從工作實際出發,合理配備民政執法記錄儀數量。
第四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為民政執法工作專用,嚴禁私自使用和外借?!?/span>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必須經民政執法人員所在的部門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使用情況需登記臺賬備查(詳見附件一)?!?
第六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計入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執法單位或部門應當對執法記錄儀進行統一存放,并指定專人管理。在日常使用中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和本辦法操作民政執法記錄儀。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執法儀進行核查、檢測,確定執法儀的正常使用情況。
第八條 民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前,應當做好民政執法記錄儀使用前的檢查工作,確保執法記錄儀無故障,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的儲存空間,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保證民政執法記錄儀的正常使用。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第九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民政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記錄。
第十條 民政執法人員在民政行政執法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本次民政行政執法將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民政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民政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注意言語文明禮貌,行為合法規范;按照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執法。
第十二條 使用民政執法記錄儀進行音像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如地點、涉案人員、相關物證等;
(二)民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言行舉止,及當事人的體貌特征;
(三)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采取強制措施現場情況及文書送達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具體錄制內容詳見《衡陽市民政局執法全過程一覽表》。
第十三條 民政執法人員連續進行多個執法環節的,可以使用民政執法記錄儀連續記錄;在不同地點、時間,進行同一執法環節的,可以使用民政執法記錄儀斷續記錄。
第十四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開始記錄后,除本辦法第十
三條規定事項外,不得斷續記錄,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不得進行任意刪改和編輯。
現場執法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音像記錄應當至當事人核對相應筆錄、文書并簽字確認后結束。停止執法記錄儀錄像功能前,民政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本次執法結束,感謝您的配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的使用人員負責民政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維護,要求按照規定做好民政執法記錄儀的保管和養護,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民政執法記錄儀的損壞。
第十七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因故障或損壞不能使用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聯系管理人員安排維修。
第十八條 民政執法記錄儀由指定的民政執法人員專用,執法記錄導出時必須使用用戶口令或指紋驗證。
第十九條 民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后,將現場執法音像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等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導出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二十四小時內導出保存。記錄信息導出后自動清空執法記錄儀內存,防止隨意存儲傳播音像記錄信息。
第二十條 民政執法記錄未經批準,不得越權查閱;單位授權人員、法制部門負責人、處罰部門負責人可以查詢和調閱執法記錄的信息資料;民政執法人員可以查詢本人民政府執法活動的信息資料;其他民政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執法記錄的,須提交書面申請,注明申請事由、事項、時間、申請人,經處罰部門主管領導批準,方可查閱。
第二十一條 公安、法院等職能單位需要調閱、復制現場執法音像資料,由單位負責人批準;上級民政機關和單位內部機構需要調閱、復制現場執法音像資料,由處罰部門主管領導批準;批準后由管理員統一辦理,填寫《調閱、復制音像資料登記表》(詳細見附件二)。
第二十二條 民政執法記錄管理平臺具有防復制、防截屏的功能,查閱執法記錄的,嚴禁私自攝錄。
第二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建立執法記錄儀使用檔案(詳細見附件一),使用執法記錄儀應按照部門名稱、執法記錄儀編號、民政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別填寫,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由執法部門長期保存民政執法記錄;
?。ㄒ唬┊斒氯藢γ裾谭ü芾砣藛T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上訪的;
?。ǘ┊斒氯颂颖堋⒕芙^、阻礙民政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民政執法管理人員的;
(三)涉及聽證、復議、訴訟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 政策法規科定期對民政執法人員佩戴、使用、管理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音像資料進行抽查;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將檢查情況納入績效考評。
第二十六條 民政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及執法記錄管理平臺時,嚴禁下列行為:
?。ㄒ唬┰谑褂妹裾谭ㄓ涗泝x進行執法記錄過程中無故中斷記錄,或者不按規定進行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音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
(四)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民政執法管理無關的活動;
?。ㄎ澹┕室鈿膱谭ㄓ涗泝x或者存儲設備;
?。┩饨杌虿鹦睹裾谭ㄓ涗泝x;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衡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民政局位執法記錄儀管理員名冊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序號 | 管理員姓名 | 管理員所屬部門 | 管理執法儀數量 | 聯系電話 | 入職時間 |
衡陽市民政局執法記錄儀使用檔案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填報人:
序號 | 單位(部門)名稱 | 執法記錄儀編號 | 使用人 | 批準人 | 領用時間 | 交回時間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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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登記簿由執法單位管理員填寫;
2. 執法儀管理員發放執法記錄儀及定期核查時,應填制本表備查 ;
3.本登記簿規格為A4橫式。
衡陽市民政局調閱、復制視音頻資料登記表
序號 | 時間 | 調閱、復制人 | 審批人 | 管理員 | 調閱、復制內容簡要 | 事由 | ||
姓名 | 單位 | 聯系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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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登記簿由執法單位管理員填寫;
2. 調閱、復制內容簡要填寫視音頻資料的時間、執法人員和內容
3.本登記簿規格為A4橫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