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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策法規科發布時間:2019-06-18
市政府公布的市民政局責任清單
一、部門職責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
1 |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
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 ||
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 ||
2 | 負責市本級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 | 市本級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對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
對市本級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年度檢查 | ||
市本級社會組織有關事項的登記備案 | ||
市本級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活動事前報告、審核、備案管理 | ||
3 | 參與推進衡陽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創制改革工作 | 擬訂、提出衡陽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各項工作建議 |
4 | 查處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 對市本級社會組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
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 ||
5 | 負責社會組織信息管理 | 負責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年檢、重大事項檔案管理工作 |
監督社會組織及時做好信息公開 | ||
6 | 會同建立社會組織激勵扶持工作體制,鼓勵社會組織發展 | 提出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建議、參與社會組織申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審批工作,會同各相關部門做好社會組織各項優惠扶持政策落實工作,激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益服務,組織社會組織參加財政扶持公益項目申報工作 |
提出社會組織參政議政工作建議 | ||
指導開展社會組織新聞宣傳工作 | ||
7 | 對市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分支機構監督管理 | 經授權開展對在市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分支機構的執法監察工作 |
8 | 指導下級民管部門工作 | 指導縣市區各級民管部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
9 |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并監督落實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開展慈善募捐管理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規劃、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 | 組織制定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及標準,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 |
指導全市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 ||
指導養老機構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和城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 ||
指導全市養老服務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養老服務隊伍相關培訓 | ||
指導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 ||
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慈善工作 | ||
指導縣(市、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 ||
監督管理福利企業是否符合資格認定條件及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護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 ||
組織指導全市福利綜合統計 | ||
指導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服務 | ||
10 |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 | 擬訂基層政權建設的政策措施 |
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 ||
指導做好村(居)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推進村(居)民自治工作 | ||
落實社區建設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部門協同推進工作機制 | ||
指導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 | ||
指導開展城鄉社區服務站建設 | ||
指導開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村(居)委會依法自治達標率監測工作 | ||
指導各地做好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 | ||
指導推進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創新工作 | ||
配合做好城鄉社區布局規劃編制工作 | ||
11 | 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 審核街道的設立、撤銷、合并、命名、更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 |
依法承辦鄉鎮及其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并、命名、更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 ||
負責市城區門牌的編碼和設置工作,指導縣(市)門牌的編碼和設置工作 (目前市城區門牌編碼和設置由市公安局在進行管理) | ||
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 ||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行政區劃總體布局規劃,并監督實施。 | ||
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成果審核、報批工作 | ||
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 | ||
確認市城區地名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 ||
承辦市城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發布工作及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 ||
指導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發布工作 | ||
指導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 ||
指導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 | ||
負責市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和審核 | ||
指導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 ||
12 | 負責殯葬管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婚姻登記工作 |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殯葬規范性文件草案,擬定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
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動殯葬改革 | ||
負責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報批和管理工作 | ||
指導、協調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 ||
指導殯葬、救助管理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 ||
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和涉港澳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婚姻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 ||
牽頭做好民政系統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 ||
13 | 指導扶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相關工作 | 研究提出促進老區發展的規劃、政策、措施 |
負責指導老區扶貧開發項目的申報工作 | ||
監督檢查老區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情況 | ||
協調社會各界力量支持老區建設 | ||
14 | 負責民政事業規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 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
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 | ||
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 | ||
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 ||
負責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 | ||
15 | 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 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 |
提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等相關政策建議 | ||
指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監督管理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和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 | ||
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機構和社會工作行業性組織建設,制定服務標準和規范 | ||
指導社會工作者遵循職業道德守則和專業規范開展服務 | ||
會同相關部門擬訂社會服務志愿者招募注冊、培訓指導、記錄監督、激勵回饋制度 | ||
16 | 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 統籌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牽頭擬訂市級社會救助政策文件 | ||
指導和監督各地做好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 ||
指導各地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 ||
17 | 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 指導各地制定和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政策 |
指導各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 ||
擬訂市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
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 | ||
監督各地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 | ||
18 | 指導各地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 組織擬訂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 |
指導縣市區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并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負責市直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接受縣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開展信息查詢并反饋核對結果 | ||
19 | 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 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 |
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 | ||
指導開展慈善工作 | ||
20 | 民政信息化工作 | 制定全市民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管理制度 |
指導、監督縣(市、區)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 ||
21 | 負責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工作 | 提出全市彩票銷售實施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
組織實施全市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 ||
22 | 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撫養管理工作 | 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
負責涉外送養兒童申請資料的審查、申報工作 | ||
組織開展孤殘兒童手術治療、康復訓練和學習教育工作 | ||
23 |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界線管理監督檢查
1、監督檢查對象
負責界線管理的部門
2、監督檢查內容
(1)法定邊界線的宣傳和落實情況的檢查;
(2)界樁及其方位物變化的檢查與界樁的維護;
(3)邊界線其他標志物及與邊界線相關的地物、地貌變化情況的檢查;
(4)跨邊界線生產、建設管理情況與相關問題的處理。
3、監督檢查方式
(1)毗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組織一次界線聯合檢查;
(2)對臨時發生影響實地位置認定的事件,及時開展臨時聯合檢查;
(3)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4、監督檢查程序
(1)負責界線管理的部門實地察看界樁的變化和維護情況以及其他標志物的變化情況;
(2)毗鄰負責界線管理的部門檢查跨界生產、建設、經營等活動中要查驗界線審批文件和界線協議書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手續;
(3)毗鄰負責界線管理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現場能夠糾正的,應當立即糾正;現場不能糾正的,共同商定處置辦法,及時糾正。
5、監督檢查措施
(1)負責界線管理的部門在執行區域界線管理中,發現有人為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負責界線管理的部門在執行區域界線管理中,發現有人為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準機關的決定的;
②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
③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不予制止的;
④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
(二)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649號)第五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為切實做好社會救助監管工作,制訂以下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社會救助經辦機構,以及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社會救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監督檢查內容
市民政局對社會救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社會救助資金落實、使用和發放的及時性、規范性和準確性;
(2)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審批、公示的及時性和合法性;
(3)涉及社會救助管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4)社會救助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的宣傳和落實情況;
(5)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6)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3、監督檢查方式
(1)聽取監督檢查對象的工作情況;
(2)查閱社會救助有關文件和資料,走訪社會救助對象,核查政策宣傳和實施情況;
(3)對社會救助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4)對涉及社會救助的投訴、舉報案例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4、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并進行部署。
(2)實施檢查。
①非現場檢查:對被檢查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資料進行檢查、分析;
②現場檢查: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核查相關資料、檢查現場等形式進行。
(3)通報檢查結果。匯總檢查結果,對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處理。組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監督落實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報告市民政局。
5、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市民政局對社會救助實施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②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看;
③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其他法規規章的行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2)對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3)市民政局在查處違反社會救助法規規章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及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發現公民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應當責成有關民政部門及時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其他監督檢查要求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團體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全市性社會團體的監管,促進全市性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經市民政局登記的社會團體
2、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通過登記管理、日常管理、業務管理、監督管理等來監管社會團體的活動是否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1)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是否存在不合法行為;
(2)社會團體是否依法進行變更、注銷登記;
(3)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符合要求;
(4)社會團體業務活動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指導部門的指導;
(5)社會團體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從事活動;
(6)未經登記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是否擅自以及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7)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或被撤銷后,是否按時上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8)社會團體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年度檢查;
(9)社會團體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
3、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規定,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可于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直接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
(2)不定期檢查。平時上門走訪調研,監督社會團體運行情況,檢查其存在的問題。重點檢查受到投訴舉報的社會團體,視情予以處理。
4、監督檢查程序
(1)定期檢查程序。
①下發通知。每年年初下發開展全市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通知,要求社會團體接受檢查。
②實施檢查。社會團體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民政局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檢查、上門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年檢。年檢過程中,可要求社會團體就年度工作報告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③作出結論。根據年度工作報告,發現社會團體存在的問題,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檢結論。
④進行公告。完成年度檢查后,市民政局向社會公告年度檢查結果,并向業務主管單位通報。
⑤責令整改。責令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會團體進行限期整改。
⑥依法處理。根據發現的問題以及年檢情況,依法對社會團體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2)不定期檢查依照制定計劃、實施檢查、通報結果、整改處理的程序進行。
5、監督檢查處理
(1)全市性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銷登記。
(2)全市性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②違背章程規定的宗旨和超出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④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⑤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⑥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⑦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⑧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全市性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撤銷登記。
(4)全市性社會團體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全市性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被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管,促進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經市民政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2、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通過登記管理、日常管理、業務管理、監督管理等來監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是否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1)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是否存在不合法行為;
(2)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依法進行變更、注銷登記;
(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符合要求;
(4)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指導部門的指導;
(5)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從事活動;
(6)未經登記以及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擅自以及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7)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或被撤銷后,是否按時上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8)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年度檢查;
(9)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
3、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直接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于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直接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
(2)不定期檢查。平時上門走訪調研,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運行情況,檢查其存在的問題。重點檢查受到投訴舉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視情予以處理。
4、監督檢查程序
(1)定期檢查程序。
①下發通知。每年年初下發開展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通知,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檢查。
②實施檢查。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民政局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檢查、上門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年檢。年檢過程中,可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就年度工作報告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③作出結論。根據年度工作報告,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的問題,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檢結論。
④進行公告。完成年度檢查后,市民政局向社會公告年度檢查結果,并向業務主管單位通報。
⑤責令整改。責令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限期整改。
⑥依法處理。根據發現的問題以及年檢情況,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2)不定期檢查依照制定計劃、實施檢查、通報結果、整改處理的程序進行。
5、監督檢查處理
(1)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銷登記。
(2)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②違背章程規定的宗旨和超出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④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⑤設立分支機構的;
⑥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⑦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⑧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撤銷登記。
(4)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被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五)募捐行為監督檢查
募捐行為監督檢查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湖南省募捐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募捐管理工作。
1、監督檢查對象
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金會及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募捐人)。
2、監督檢查內容
(1)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內容變更時是否及時更新;
(2)募捐人是否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在當地民政部門進行募捐方案備案,或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是否經過當地民政部門許可;
(3)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是否按要求進行了公布;
(4)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進行募捐,募捐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是否違背社會公德,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5)募捐人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民政部門網站發布募捐情況公告書及募捐財產使用情況公告書;
(6)對常年性募捐活動,募捐人是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況及上年度募捐財產使用情況;
(7)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使用計劃及時使用募捐財產。
3、監督檢查方式
(1)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募捐活動場地進行實地檢查;
(2)接受單位及個人對募捐行為或者財產管理使用存在違法情形的舉報;
(3)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4)可采取明察或暗訪等形式進行。
4、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民政部門在督查中發現募捐人違反《湖南省募捐條例》有關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返還募捐財產,可以處違法募捐財產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將該財產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2)發現募捐人違反《湖南省募捐條例》有關規定,發生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不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不按照規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規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六)養老機構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監督檢查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主要是門負責養老機構許可、日常管理。
1、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所有養老機構
2、監督檢查內容
(1)養老機構是否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2)養老機構是否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務。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消洗。
(3)養老機構是否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并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4)養老機構是否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5)養老機構是否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6)養老機構是否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7)養老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8)養老機構是否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9)養老機構是否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10)養老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
(11)養老機構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是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監督檢查方式和措施
(1)民政部門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2)民政部門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3)民政部門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4)民政部門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5)上級民政部門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六)公墓監督檢查
公墓管理是殯葬管理的重要職責,為切實改變"重許可、輕監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監管措施。
1、監督檢查對象
轄區范圍內公墓
2、監督檢查內容
對轄區范圍內公墓的墓穴規格、配套設施建設、綠化率、日常管理、維護經費提留等情況是否符合《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衡陽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方式
(1)對轄區范圍內公墓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2)聯合相關部門不定期抽取部分公墓開展相關檢查;
(3)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4、監督檢查程序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該對轄區內公墓實施日常檢查,日常檢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訪。檢查方式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公墓實行監督檢查。
(2)專項檢查可由當地民政部門執行組織開展也可由市民政局統一組織實施。對查處的問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理。
(3)公墓管理單位自開始營業起,每年度應當向當地民政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營業未滿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當地民政部門要對自查報告進行抽查,核對相關情況,如有不符的及時處理。
(4)開展執法檢查、查實舉報問題時,必須由2名以上殯葬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公墓單位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應詢問,并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檢查人員要做好檢查資料的匯總整理,并留檔,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5、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對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衡陽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的違規行為,必須立即叫停,并根據相應規定對公墓單位處以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對還存在違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及時通知相應部門,對之進行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