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省民政廳發布時間:2025-08-05
第一條 ?為規范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4〕5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遵循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中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單獨標示,并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范圍,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第五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且未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農村居民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
(四)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家庭財產狀況條件可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條件或者適當放寬。
第六條??家庭剛性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的家庭支出總額計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維持基本生活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認定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就診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者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就讀民辦職業高中、民辦職業技術學院等的學費、住宿費視情認定。
(四)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扣除政府補助、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賠付費用等部分后,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及輔助器具范圍,按照當地有關目錄執行。
(五)其他支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等產生的可以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參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相關規定執行。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參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但不進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減。
第八條??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按要求通過互聯網便民移動終端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法定監護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第九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區域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他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調查工作。
第十條??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或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可終止受理認定申請或不予認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二)家庭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剛性支出的有效票據;
(三)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
(四)保證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
(五)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二條 ?對于已經受理的認定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經辦人員是指負責或具體辦理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啟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同時綜合運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后,應對單獨登記備案及特殊情況的進行入戶調查,并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認定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定,發放認定通知書并進行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認定,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于情形復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導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組織民政干部、駐村干部、村(社區)干部等人員,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經審核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社會救助或者幫扶。
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前期已經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八條??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邊緣家庭的對象,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相應條件,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直接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簡化工作流程。
第十九條??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咨詢、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