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認真落實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編制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衡陽市人社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不予、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二、目的任務
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通過明確不予、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和裁量標準,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減少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優化營商環境。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寬容和包容,減輕經濟負擔,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保障勞動者權益。通過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和執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三、主要內容
《清單》涵蓋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個方面,具體包括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類、職業介紹類、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管理類、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類、社會保險類和職業培訓類六大類,共83項行政處罰事項。針對不同違法行為,《清單》詳細列出了不予處罰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具體情形及適用條件。
1、不予處罰清單,主要針對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較少,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等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主要針對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形,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3、對于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清單》明確提出包容觀察、說服教育、談話提醒、回訪督促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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