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4年8月27日衡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眾對于城市道路的需求日益增大。由于城市道路的輔助設施種類多、數量大,特別是給排水系統和電力、燃氣等這些管道是城市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是施工周期長難度大的工程。近兩年來各種依附于城市道路敷設的管網改造工程大量增加,涉及道路挖掘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工程項目未經審批占道挖掘的問題極為突出,中心城區違法占道挖掘施工亂象日益突出,由此帶來的交通擁堵、交通事故問題日益凸顯。制定《規定》,從立法層面解決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混亂問題,已經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立法依據
《規定》的主要起草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鑒了福州、呂梁、四平等地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立法的做法和經驗。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本次立法采取"小快靈"的立法形式,《規定(草案)》共九條,不分章節。第一條明確了法規的適用范圍為本市中心城區,明確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的職責。第二條設定了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計劃管理制度,要求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每年分兩次申報計劃,由市市人民政府統籌研究,避免重復開挖、多頭開挖。第三條對上位法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細化,要求審批部門嚴格審查程序,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管線單位進行現場勘查,并對審批信息公示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道路挖掘施工工程的前期準備、現場管理、溝通協調等方方面面著重解決便民利民、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等方面的共性問題。第七條、第八條旨在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質量不高的問題,規定了相關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規定》具體條文的設置和表述方面,嚴格遵照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做到了與上位法不沖突。
(一)關于立法權限與適用范圍。根據《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第五十三條,"若干規定,適用于在國家尚未專門立法情況下對某事項作專項規范或者針對國家專門立法的部分內容作細化規定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根據現實需求,將適用范圍規定為本市中心城區。考慮到城市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給予縣(市)人民政府一定的授權,由各縣(市)和南岳區參照執行本規定。
(二)關于管理和執法主體。《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統籌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因敷設、維修地下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以及橋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管理。
(三)關于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計劃、審批和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實際情況,就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的提出管理措施。一是針對目前反映突出的重復開挖、多頭開挖問題,要求市人民政府召集相關市直部門、城區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維護管理單位以及燃氣、供電、供水、通信等管線單位,根據十一月底前申報情況,研究確定城市道路挖掘計劃,每年六月可以對部分計劃進行調整。二是針對未批先挖、超范圍圍擋、延期施工的問題,要求行政審批機關對挖掘需求、施工方案、交通組織方案、道路修復方案、大型施工項目的地質勘探資料等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勘查。三是針對社會反響很大的道路挖掘施工信息不透明問題,要求行政審批機關在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審批后三個工作日內公示挖掘施工時間、施工范圍、施工方式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就施工前期準備、施工現場管理,尤其是信息公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對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關于"小快靈"立法特色。此次立法堅持"小切口"立法思路,始終聚焦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焦點,堅持"條文不在長而在管用"的理念,追求"小快靈"、精準管用。《規定》形式相對簡單,結構服務內容,不追求"大而全"的完備體例結構,而是打破傳統,不進行分章設置,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章、節、條、款、項、目的篇章形式。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集中修改,對法規的條款設置、內容安排、法律用語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操作性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推敲,既有效避免了法規內容過于寬泛不便實施,又避免了與上位法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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