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思路
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強調可持續性為重點,實行先保后征,應保盡保,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起草依據和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審計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1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工作實際情況,衡陽市人社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衡陽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由六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工作原則。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2.應保盡保,維護權益;3.先保后征,專款專用;4.防范風險,守住底線。
第二部分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認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湘人社規〔2023〕1號文實施后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年滿16周歲且為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和根據衡人社發〔2012〕19號、衡政發〔2008〕28號、衡政辦發〔2014〕43號文已經被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人員。
第三部分為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和補貼標準。經認定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人員,應按征地時間及時為其落實參保繳費補貼。
第四部分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用地單位繳納、集體補助和政府劃撥。
第五部分為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問題。經國家認定為不符合條件一次性繳費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發放待遇增加的地方財政支出責任原則上由各地一般公共預算承擔,具體核定和分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部分為工作責任。衡陽市各中心城區人民政府和高新開發區、松木經濟開發區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并建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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