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33 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根據該通知,出臺了《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的通知》(衡政辦發〔2024〕8 號),對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進行委托。
一、委托審批權限范圍。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省人民政府批準權限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審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省級的做法,將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權限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委托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州人民政府委托給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再委托。參照省級做法,我市將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權限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委托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行使,并納入省級農用地轉用審批監管。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承接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權,不得進一步委托。
三、審批事項及流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原則上"即來即辦"。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樣式參照省級用地批復文件制定;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其他審批事項,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的,參照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四、批后監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加強對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糾正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審批權委托下放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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