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條例要求,加強對于秸稈焚燒行為的約束,減輕大氣環境污染,推進秸稈綜合利用低碳、產業化發展,穩步提升我市秸稈資源化利用水平,推動農業綠色生態發展。
二、主要政策要點。該政策規定了各級各部門在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的職能,推動形成政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規定了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范圍的事項,從而推動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同時,還明確了對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三、關鍵政策釋疑解答。一是各部門的職責劃分。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科技、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二是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范圍。《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的需要,將下列事項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范圍:購置秸稈綜合利用設備;建設秸稈收貯點(站);秸稈收割、打捆、運輸等作業;研究、開發和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實施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項目。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三是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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