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12月19日)
市人民政府:
為落實《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33號),我局起草了《關于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的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訂文件的必要性
為切實保障農村居民的宅基地申請能得到及時批準,縮短宅基地審批周期,賦予縣、鄉(鎮)政府更多的自主權,2019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宅基地的審批權限和管理部門進行了調整。一是明確使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宅基地審批權限由縣級人民政府下放至鄉級人民政府。二是將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部門調整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僅對農用地轉用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報國務院、占用耕地的報省人民政府,占用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報市人民政府。
現省政府發布《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33號),將占用耕地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轉用審批權限下放至市縣人民政府。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保障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有效提升我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農用地轉批效率,我市也應根據依據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市人民政府權限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委托各縣市(南岳區)政府行使,并納入省級農用地轉用審批監管。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明確規定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將農用地轉用審批委托縣級人民政府行使,納入省級農用地轉用審批監管。"。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33號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權限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 轉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此做法,將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權限內農村村民 住宅建設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委托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納入省級農用地轉用審批監管"。
三、起草過程
1、文件起草。文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用途管制科起草,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簡稱"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33號)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委托的范圍、責任主體、工作要求、批后監管和責任追究進行了明確規定。
2、廣泛征求意見,不斷完善修改。《關于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的通知》于9月28日形成初稿。我局相關科室及各縣市區局進行充分討論并修改后,再向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住建局、衡南縣、衡陽縣、衡山縣、衡東縣、祁東縣、常寧市、耒陽市和南岳區人民政府收集征求意見,并按有效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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