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1 來源: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所轄縣市區)具有我市戶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及符合條件的其他方式就業人員。
第三條 本人自愿繳存,遵守本辦法規定,并符合以下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年滿18周歲,且男性未滿55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所轄縣市區)具有我市戶籍,正常繳交養老保險1年以上(含);
當年應屆畢業生(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所轄縣市區)正常繳交養老保險3個月以上(含)。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本人當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6%。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額不得超過3156元/月,最低月繳存額不得低于632元/月。月繳存額每年可按本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一次。
第五條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派駐各縣市區經辦網點負責辦理所轄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各經辦網點應當為申請自愿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其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管理,在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交所在地的經辦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手續。
第六條 試行期內,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暫行委托一家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辦理。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手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二)在我市的養老保險繳交記錄;
(三)個體工商戶提供本市《營業執照》;
(四)當年應屆畢業生提供學歷證明材料;
(五)《衡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可從中心官網下載打印)。
靈活就業人員在開戶登記時應當與中心簽訂《衡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并在中心委托銀行開立個人銀行Ⅰ類賬戶,與受托銀行簽訂代扣代繳協議,由受托銀行每月代扣代繳。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個人信用良好、無吸毒史或因吸毒、賭博等行政處罰記錄、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記錄,同意授權中心查詢個人相關信息,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十二個月(含)以上,在衡陽市城鎮范圍內購買家庭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自購房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二年(含)內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最高貸款限額為50萬元,具體貸款額度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1、個人正常繳存時間滿十二個月(含)以上未滿二十四個月的,貸款額度為10萬+月均繳存額×5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15萬元;
2、個人正常繳存時間滿二十四個月(含)以上未滿三十六個月的,貸款額度為15萬+月均繳存額×5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25萬元;
3、個人正常繳存時間滿三十六個月(含)以上未滿六十個月的,貸款額度為20萬+月均繳存額×5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35萬元;
4、個人正常繳存時間滿六十個月(含)以上的,按單位繳存職工方式計算貸款額度,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
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均繳存額按照個人當前賬戶內余額除以正常繳存月份數計算;已婚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雙方賬戶合并計算,月均繳存額按照夫妻雙方當前賬戶內余額之和除以正常繳存時間較長一方的繳存月份數計算。
(三)最長貸款期限30年,貸款到期日男性不得超過60周歲,女性不得超過55周歲。
(四)其他貸款條件與我市非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職工一致。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衡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欠繳、停繳6個月(含)以上的,封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6個月后,無繼續繳存意愿且在中心無貸款,可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辦理銷戶后36個月內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匯繳至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 每個繳存人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與我市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其住房公積金應當轉移至單位賬戶繳存,由單位代扣代繳,《衡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自動解除。
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行政區域外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在我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申請異地轉移接續,辦理轉移接續后《衡陽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自動解除。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未建制的民營小微企業職工可以參照本辦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試行。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