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07-16 來源: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3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通知如下:
一、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異地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職工本人向繳存地管理部提出申請,繳存地管理部核實職工繳存及貸款相關情況,對于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近一年繳存明細,同時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進行異地貸款標識,并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二、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近一年繳存明細,向購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請異地貸款。
三、貸款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對異地貸款職工有其他要求的,需單獨來函明確,管理部按照函件的要求在政策準許的范圍內予以協(xié)助。
四、該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相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