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4 來源: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定義
繳存人購買新建住宅類商品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持有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
(3)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之日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2年內;
(4)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期房: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發票(異地期房);
現房: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發票;
(2)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
(4)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
(5)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所購房僅提取不申請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
(2)所購房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00元,取、貸額度不能超過房屋總價款。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以及現有確權的農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
(3)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辦理一次購房提取,但該房屋發生交易后申請再提取的,提取時間間隔須超過12個月。
1.定義
繳存人購買住宅類再交易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持有不動產權證書,并取得購房款發票;
(3)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2年內;
(4)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發票;
(2)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
(4)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
(5)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所購房僅提取不申請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
(2)所購房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00元,取、貸額度不能超過房屋總價款。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以及現有確權的農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
(3)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辦理一次購房提取,但該房屋發生交易后申請再提取的,提取時間間隔須超過12個月。
1.定義
繳存人購買拆遷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持有購買拆遷安置房合同(協議)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并取得購房款票據或增值稅發票;
(3)拆遷安置房合同(協議)簽訂之日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2年內;
(4)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拆遷安置房合同(協議)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增加面積購房款票據或增值稅發票;
(2)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
(4)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
(5)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所購房僅提取不申請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增加面積購房款;
(2)所購房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00元,取、貸額度不能超過增加面積購房款。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以及現有確權的農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
(3)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辦理一次購房提取,但該房屋發生交易后申請再提取的,提取時間間隔須超過12個月。
1.定義
繳存人購買棚戶區改造安置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購房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或不動產權證書發證時間在2年之內;
(3)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已取得產權的:不動產權證書及增值稅發票;
未取得產權的:發改委關于棚戶區改造工程的批復、棚戶區改造建房戶名單、購房合同(協議)及購房款票據。
(2)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
(4)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
(5)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所購房僅提取不申請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購房款;
(2)所購房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00元,取、貸額度不能超過購房款。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以及現有確權的農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
(3)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辦理一次購房提取,但該房屋發生交易后申請再提取的,提取時間間隔須超過12個月。
1.定義
繳存人在城鎮范圍內建造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國土、規劃、建設部門許可證(或批文)中最近的時間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時間在2年之內;
(3)所建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已取得產權的:不動產權證書、工程預算;
未取得產權的:國有土地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現場施工照片、工程預算;
(2)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
(4)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
(5)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所建房僅提取不申請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建房款;
(2)所建房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00元,取、貸額度不能超過建房款。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以及現有確權的農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
(3)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辦理一次建房提取,但該房屋發生交易后申請再提取的,提取時間間隔須超過12個月。
1.定義
繳存人翻建城鎮范圍內的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取得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時間在2年之內;
(3)所建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舊房不動產權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工程預算、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現場施工照片;
(2)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3)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
(4)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
(5)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所翻建房僅提取不申請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翻建房款;
(2)所翻建房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00元,取、貸額度不能超過翻建房款。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以及現有確權的農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
(3)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4)同一套房只能辦理一次翻建房提取,但該房屋發生交易后申請再提取的,提取時間間隔須超過12個月。
1.定義
繳存人大修城鎮范圍內的自住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房屋安全鑒定部門批復時間在2年之內(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須達到C或D級);
(3)大修工程費用超過預算三分之一。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不動產權證書;
(2)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批復(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須達到C或D級);
(3)工程預算;
(4)提取人身份證(產權歸屬配偶或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5)《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
(6)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所大修房僅提取不申請貸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大修房款;
(2)所大修房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于5000元,取、貸額度不能超過大修房款。
6.提取須知
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1.定義
繳存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申請提取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同時注銷當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退休封存。
3.受理(辦理)渠道
(1)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2)線上辦理:“手機公積金”APP
4.應提交資料(線上辦理無需上傳資料)
(1)繳存人身份證;
(2)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6.線上辦理流程
①繳存人下載“手機公積金”APP后,管理機構選擇“衡陽市”,可通過刷臉實名、支付寶授權和密碼三種方式登錄。
②點擊“業務辦理”—“提取類業務”下的“我要提取”—“離、退休提取”,錄入本人名下的銀行卡號,提交審批。
③系統自動審批。
1.定義
繳存人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申請提取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辦理了退休手續;
(3)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退休封存。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繳存人身份證;
(2)退休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3)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1.定義
繳存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提取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取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證明,且已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繳存人身份證;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材料;
(3)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4)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1.定義
繳存人取得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的,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已辦理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已注銷;
(3)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繳存人身份證;
(2)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3)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1.定義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業務有關說明3)身份證及證明其與死亡職工關系的材料;
(2)死亡證明(提取業務有關說明4);
(3)《死亡支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申請表》(提取附件二);
(4)《繼承(受遺贈)住房公積金具結書》(提取附件三);
(5)《公證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2萬元以上的提供);
(6)繳存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6.提取須知
(1)公積金賬戶余額在2萬元(含)以下的,由配偶辦理銷戶提取;無配偶的由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銷戶提取;繼承人不滿十周歲(提供戶籍證明)或患有精神疾病無行為能力的(提供相關證明),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
(2)公積金賬戶余額在2萬元以上的,按《公證書》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編》規定的“遺囑”中遺產分配條款規定銷戶提取。
1.定義
繳存人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遇到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遇到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重大疾病提取的,患者單次發生的縣級以上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達到2萬元以上,或年度累計發生的縣級以上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達到3萬元以上。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a.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①提取人身份證(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②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
b.遇到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①提取人身份證(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②單位(鄉鎮街道)及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
c.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①患者為職工本人:提取人身份證;
患者為職工配偶: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②由醫保部門出具的近一年的住院結算單;
對于惡性腫瘤、尿毒癥、腦卒中等重大疾病的后續治療的,可以憑診斷證明及近一年的醫療費用支付憑證提取;
(2)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按上一年度(不超過12個月)家庭領取的低保總額核定;
(2)遇到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不超過實際損毀額;
(3)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個人自付部分。
6.提取須知
同類型提取的,每次提取時間需間隔12個月以上。
1.定義
繳存人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已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自封存之日起滿半年且未在當地或異地繼續繳存的,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了離職封存,自封存之日起已滿半年且未在當地或異地繼續繳存。
3.受理(辦理)渠道
(1)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2)線上辦理:“手機公積金”APP
4.應提交資料(線上辦理無需上傳資料)
(1)繳存人身份證;
(2)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6.線上辦理流程
①繳存人下載“手機公積金”APP后,管理機構選擇“衡陽市”,可通過刷臉實名、支付寶授權和密碼三種方式登錄。
②點擊“業務辦理”—“提取類業務”下的“我要提取”—“解除勞動合同提取”,錄入本人名下的銀行卡號,提交審批。
③系統自動審批。
1.定義
繳存人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用于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已按月償還異地公積金貸款本息或結清貸款;
(3)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首次辦理提供);
(2)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首次辦理提供);
(3)年度提取:貸款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最近12個月的還款明細(體現本金余額);
結清尾款:貸款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尾款結清單;
(4)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5)首次辦理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再次提取時,若期間發生了其他類型提取的,則需重新提供;
(6)首次辦理提供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再次提取時,若期間發生了其他類型提取的,則需重新提供;
(7)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年度提取:提取額不超過近12個月現金還款部分之和;
(2)結清尾款:提取額不超過貸款余額(現金還款部分)。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3)年度提取間隔12個月以上;
(4)異地公積金組合貸款需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現金還款部分。
1.定義
繳存人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用于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繳存人已按月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或結清貸款;
(3)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首次辦理提供);
(2)銀行借款合同(首次辦理提供);
(3)年度提取:商業銀行提供的最近12個月的還款明細(體現本金余額);
結清尾款:商業銀行提供的尾款結清單;
(4)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5)首次辦理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家庭成員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一);再次提取時,若期間發生了其他類型提取的,則需重新提供;
(6)首次辦理提供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再次提取時,若期間發生了其他類型提取的,則需重新提供;
(7)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1)年度提取:提取額不超過近12個月還款額之和;
(2)結清尾款:提取額不超過貸款余額。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共同產權的須按比例提取;
(3)年度提取間隔12個月以上。
1.定義
繳存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繳存人符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
(3)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2)公租房租賃合同及租金繳納證明;
(3)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按上一年度(不超過12個月)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6.提取須知
每次提取間隔12個月以上。
1.定義
繳存人租賃非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
4.應提交資料
(1)提取人身份證(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證(已婚);
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2)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狀況聲明、租房提取與相關事項的承諾及查詢授權》(提取附件四);
(3)職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無房情況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
(4)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按上一年度(不超過12個月)實際房租支出核定,最高月提取限額1000元。
6.提取須知
(1)房屋套數的認定,以不動產、住建等部門查詢的結果為準;中心業務系統、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到的近五年的房屋信息,雖未在不動產、住建部門登記,該房屋也計入家庭房屋套數。提取人對房屋套數的認定有異議,對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動產、住建等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出售證明材料;
(2)除現有確權的農房外,不再有其他自住住房,且確實在衡陽市城鎮范圍內存在租房的,可以辦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3)每次提取間隔12個月以上。
1.定義
繳存人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2.受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竣工驗收取得《衡陽市區(園)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驗收備案及財政補貼審批表》之日起12個月內。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衡陽市區(園)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驗收備案及財政補貼審批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分戶實際出資明細及分攤費用票據;
(4)提取人身份證;(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提取業務有關說明2))
(5)本人銀行卡,開戶銀行可為中、農、工、建、交、郵儲、招商、華融湘江等銀行的Ⅰ類借記卡。
5.提取額度
同一套房屋產權所有人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該戶分攤的費用金額,房屋屬共有產權的,在提取總額范圍內,按產權比例分別提取同比例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為個人賬戶余額百元位,同一職工同一套房屋提取一次。
1.定義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于符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湘高法發〔2021〕16號)文件規定的被執行人(繳存人),裁定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2.受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法院劃扣提取:
(1)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于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裁定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①被執行人退休的;
②被執行人出境定居的;
③被執行人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滿6個月的;
④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且繼承、受遺贈份額明確的。
(2)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人進行“四查”(提取業務有關說明5)后,確定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且被執行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為他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聯保),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①被執行人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的(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
②申請執行人或其配偶為孤寡老人、孤兒、農村“五保戶”、農村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重大或嚴重疾病的人;
③執行標的屬于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農民工工資、人身傷害賠償金的。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認為應當劃扣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法院應書面報請或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所在地市(州)中院,由市(州)中院在與公積金管理部門經聯席會議協商一致,決定是否予以劃扣。
3.受理(辦理)渠道
柜臺辦理:管理部柜臺
4.應提交資料
(1)符合“受理條件(1)”中的提取情形:
①兩名執行人員的執行公務證和工作證;
②協助執行通知書(含具體扣劃金額及收款賬戶等信息);
③執行裁定書。
(2)符合“受理條件(2)”中的提取情形:
①兩名執行人員的執行公務證和工作證;
②協助執行通知書(含具體扣劃金額及收款賬戶等信息);
③執行裁定書,應載明“被執行人經‘四查’后未發現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覆蓋全部執行標的)”的情形;
④“四查”反饋結果資料。
5.提取須知:
(1)屬于“受理條件(1)”中情形的,被執行人正在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或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聯保)責任的,只有該項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及利息(包含罰息和復利)或擔保(聯保)債務余額及利息(包含罰息和復利),人民法院才可以對超出余額部分予以扣劃。
(2)同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需扣劃兩名以上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載明對每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扣劃具體金額。
(3)扣劃住房公積金應以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限,對于預期收入不可提前扣劃;如產生新的余額需再行扣劃,應另行出具協助扣劃手續。
1.結婚證、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在信息共享系統內可查詢的,則不要求職工提供原件,查詢不到則須提供。對查詢的情況有異議的,職工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關系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及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戶口本或法院判決書等證明材料。
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辦理死亡提取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編》遺產繼承人順序相關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死亡證明:包括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職工死亡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通知書、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書等。
5.四查: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土地等不動產、銀行存款、機動車輛、企業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
6.委托他人辦理: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個人授權委托書》(需加蓋委托人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