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階段 |
記錄內容 |
記錄形式 |
備注 |
啟動階段 |
制作立案審批表,記載啟動原因、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行政執法人員立案意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啟動或者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還應當記錄投訴人或舉報人基本情況、投訴或舉報的內容及時間、記錄人情況、投訴或舉報的處理及告知情況等內容。 |
書面記錄(對行政檢查事項,書面記錄抽查方式、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執法人員的內容,同時對“雙隨機”抽查過程進行不間斷音像記錄) |
依法需提前通知被檢查對象的,記錄告知檢查機關的名稱、檢查依據、范圍、內容和時間以及對被檢查單位的具體要求等情況。 |
因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或者及時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記錄緊急情況、報告與批準內容。 |
書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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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階段 |
行政執法人員的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證件情況 |
書面記錄,事后容易引發爭議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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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現場檢查(勘驗)情況,包括:統計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操作系統,進入施工或生產車間等場地核實生產規模和生產情況。 |
書面記錄+音像記錄 |
書面記錄須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見證人簽字或捺指印、蓋章;若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捺指印的,應在書面記錄上注明原因,并可請其他在場人員簽字或捺指印證明;但不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或依法無需行政相對人簽字、捺指印的除外。錄像記錄應全過程不間斷記錄。 |
詢問行政相對人情況 |
書面記錄,事后容易引發爭議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
書面記錄須行政相對人簽字或捺手印。 |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情況 |
書面記錄 |
調取證據通知書或相關記錄材料上須相關單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簽字或捺指印與蓋章,證人證言需證人簽字或捺指印。 |
統計行政檢查情況 |
書面記錄+音像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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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情況 |
書面記錄+音像記錄 |
書面記錄須見證人簽字。 |
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情況 |
書面記錄 |
書面記錄須相關人員簽字或捺手印、蓋章。 |
其他應當記錄的檢查活動內容 |
書面記錄,事后容易引發爭議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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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結論作出階段 |
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作出檢查結論,記錄檢查結論內容、檢查人、結論作出時間等。 |
書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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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的,記錄告知文書的內容,告知文書中應當載明擬作出的行政決定、事實證據、理由、規范依據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當場告知行政相對人的,記錄行政相對人在相關行政執法文書上簽名情況。 |
書面記錄,事后容易引發爭議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
當場告知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捺指印的,行政執法人員應在記錄中予以說明,并請其他在場人員簽字或捺指印證明或者采用錄像方式進行記錄。 |
違法行為輕微,需要當場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應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內容,《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事實以及證明事實的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決定內容;履行的方式和時間;救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和印章與日期。 |
書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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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違法情形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或者行政處罰的,記錄行政執法程序之間轉接情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所需記錄的內容詳見相應的全過程記錄操作指南。 |
書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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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階段 |
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記錄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和地點、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員等。 |
書面記錄,事后容易引發爭議的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
送達文書須行政相對人或其指定簽收人簽字或捺指??;相關人員拒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在備案的決定書上注明。 |
留置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記錄留置事由、留置地點和時間、送達人、見證人等。 |
書面記錄+錄像記錄 |
送達文書須見證人簽字或捺指??;錄像記錄應全過程不間斷記錄。 |
委托、轉交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記錄委托或轉交的原因、送達人情況、簽收情況等。 |
書面記錄 |
書面記錄上需有受委托人、轉交人簽名或捺指印 |
歸檔階段 |
案卷形成后檔案交接時,記錄交接材料名稱、卷數、頁數、交接人員姓名、交接日期等。 |
書面記 |
交接登記表上須交接人員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