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處罰類決定 |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5萬元以上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處罰 |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5萬元以上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處罰對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
統計執法承辦科室 |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5萬元以上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處罰對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統計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
1.案件調查報告;2.相關證據資料;3.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代擬稿)。 |
1.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 5.是否有減輕或加重處罰的充分理由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