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案、控告、舉報的,應提供報案、控告、舉報的情況登記,包括內容、時間等;通過行政檢查發(fā)現的,應提供依據“雙隨機、一公開”制定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執(zhí)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音像記錄。 (2)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職權依據,即衡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中列明的管轄事項名稱; (3)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資格材料,即執(zhí)法人員的行政執(zhí)法證; (4)調查取證情況材料,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行政相對人陳述、鑒定意見、調查筆錄、現場筆錄等,組織聽證的,包括聽證筆錄; (5)重大統計行政處罰程序的遵循情況及相關記錄,如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 (6)作出重大統計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7)作出重大統計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說明,涉及行政裁量權的,提交行政裁量基準及理由說明; (8)其他有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