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統計行政執法行為,增強統計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統計行政執法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統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行政執法,是指市統計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將統計行政執法的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依申請公開統計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統計行政執法公示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兩級統計部門統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具體實施,進駐本級政府政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由本級政務中心負責。 市、縣兩級統計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系統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除按本辦法僅向行政相對人公示的統計行政執法信息外,其他向社會公開的所有統計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公示平臺上公布。 第七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通過政府公報、報刊、互聯網、微信、微博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統計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局政策法規科負責統計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審核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未經審查同意不得公開。 第二章 統計行政執法事前公開 第九條 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的主體名稱,分類、逐項公開行政執法的事項、機構、人員、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事前公開的信息范圍。 公示行政執法人員的信息,包括姓名、所屬機構、職務、執法證件編號等內容。 公示職責權限信息,包括地域管轄權限和級別管轄權限等內容。 公示監督方式,包括接受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電話、地址、郵編、電子郵箱等內容。 第十條 根據相關規定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包括抽查主體、抽查事項、抽查對象、抽查依據、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第十一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或者出現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十二條 根據高效、便民原則,公示行政執法流程圖、服務指南,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事前公開的統計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經局法制機構審核后,在本級政府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上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布前應當征求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 第十四條統計行政執法人員在從事調查取證、行政檢查和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實與理由、執法依據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其中對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執法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送達相關文書。 第十六條 在政務中心辦公場所提供辦事服務的,應當擺放工作人員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 服務事項名稱、依據、辦理機構; (二) 工作人員姓名、職務; (三) 服務事項申辦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表格下載方式; (四) 辦理流程、時限、進度查詢方式; (五) 辦公時間、辦公電話; (六) 其他。 第十七條 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討論記錄、審核審批流程記錄,以及行政機關之間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信息,不予公開。 第四章 統計行政執法事后公開 第十八條在本級政府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主動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行政檢查結果及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信息。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開: (一)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 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 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項信息,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含有本辦法第十八條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條 公開的行政檢查結果信息,應當包括檢查主體、對象、結論及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執行信息,應當包括行政執法決定書編號、執行主體、執行對象、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自行政執法事項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統計行政執法事后公開的信息應當在本級政府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保留5年。已經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出現被依法撤銷、變更等情形的,應當在前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開變更后的行政執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說明。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執法公示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 聽取本辦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二) 開展實施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檢查; (三) 受理公眾投訴、舉報; (四) 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五) 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二十五條 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應當在收到其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及時更正將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影響或損失的,應當在收到其請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要求進行統計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事項清單 公示事項類別及性質 | 公示事項名稱 | 公示依據 | 公示環節 | 公示事項內容 | 公示方式 | 公示期限 | 公示程序 | 一、執法職責 | 機構職責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統計機關機構設置總體情況、機構部門職責、辦公地址、聯系方式。 | 在市政府統計局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人事部門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在門戶網站公開。 政策法規科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發布 | 二、執法人員 | 執法人員清單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統計執法人員清單 | 市級統計機關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統計機關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人事部門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在門戶網站公開。 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執法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崗位信息事中公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中公示 | 窗口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崗位、職務、執法服務事項等。 | 統計機關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執法服務窗口顯著位置擺放公示桌牌。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統計服務部門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并報告給市政務服務中心,由政務服務中心發布。 | 執法身份事中公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 事中公示 | 執法證件、執法文書 | 現場出示。 | 即時 | 統計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統計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并做好告知說明工作。 | 三、執法權限 | 執法事項清單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 事前公開 | 《統計執法事項清單》 | 市級統計機關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政策法規部門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在信息完成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四、執法流程 | 執法流程圖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執法程序流程圖》 | 市級統計機關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 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四、執法流程 | 執法服務指南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執法服務指南》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 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五、執法依據 | 統計法律法規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作為統計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關于統計執法的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 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六、行政許可 | 統計行政許可清單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事前公開 | 統計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依據、實施機關、條件等內容。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統計行政許可結果事后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事后公開 | 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申請許可事項、申請單位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計登記號)、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許可生效期等信息。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相關負責許可事項審批的職能部門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信息完成審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 | 七、行政檢查 | “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統字〔2017〕102號) | 事前公開 | “雙隨機”抽查清單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八、行政檢查 | “雙隨機”抽查結果事后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后公開 | 隨機抽查結果公開情況明細表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五年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執法項目清單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執法項目清單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九、行政處罰 | 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詳見《衡陽市統計系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統計行政處罰聽證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統計行政處罰聽證的聽證條件、法律依據、統計人應提供資料、統計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統計機關承諾時限、工作標準和要求等。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統計行政處罰聽證事中公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事中公示 | 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等。 | 組織聽證的統計機關鏈接所屬市級統計機關門戶網站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九、行政處罰 | 統計行政處罰結果事后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第21號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 ) | 事后公示 | 統計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市級統計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 除簡易程序作出的統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5年,但行政相對人為自然人的,公示期限為2年。 對符合“重大統計違法案件”標準的,公示期限為2年,公示前或公示期間能繳清罰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停止公布。 | 本公示事項自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政策法規科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除簡易處罰程序外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完成審核后2日內發布。 | 十、執法監督 | 受理統計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受理統計人投訴舉報的部門、電話、地址、郵政編碼等。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監察室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廉潔自律規定事前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事前公開 | 統計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中的十五不準情形。 | 市級統計在門戶網站公開,同時鏈接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 還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運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手段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 | 長期 | 本公示事項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監察室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衡陽市統計局統計執法公示實施辦法》完成信息采集和審核,在門戶網站和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自信息審核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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